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柏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玉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陳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至五項改編列為第三至六項,增列第二項「本訴部分,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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