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813號
TPDV,110,重訴,813,20230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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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丈夫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重訴
字第813號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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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