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498號
TCDV,112,司促,13498,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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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謝榮
債 務 人 詹玉蘭李美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詹玉珠李美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詹玉鳳李美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詹淑萍李美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詹凱婷李美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詹淨雯李美榮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美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美
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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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