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230號
TCDV,112,司促,13230,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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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0號
債 權 人 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佑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為「羅福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是否有誤?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債務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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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