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62號
CTDV,112,司促,5862,202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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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謝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祝蘇昇之繼承人、蘇金文蘇昇之繼承
人、蘇育青蘇昇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1153 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則貴公司是否變更請求債
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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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