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971號
CTDM,112,簡,97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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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育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109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簡字第155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272
號),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育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育枰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7 日21時5分許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6 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60包(驗前含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共 5.71公克,起訴書記載「驗後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5.34 公克」,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後,放置於其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嗣黃文軒(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1 2月7日下午之某時向黃育枰借用上開自用小客車,復駕駛上 開自小客車,於110年12月7日21時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 ○路00號前時,因怠速發動中為警察攔查,隨扣得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60包,而循線查獲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育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黃文軒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暨檢驗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 007797號鑑定書、車輛詳細資料、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勘驗 筆錄暨檢附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 。又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應以所持有各種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之數量合計,作為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 重數量。而被告持有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咖啡 包,經送檢驗後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推估其驗前總純質 淨重達於5.71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 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鑑定書在卷為憑。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而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 治安,亦恐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 終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心,犯後態度尚可;並參以其自 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生工作,月收入約新 臺幣4至5萬元,需扶養爺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持有 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期間、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五、按緩刑係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要件, 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3年8月(共8罪 )、3年7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尚未確定 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 不符合緩刑之要件,無從宣告緩刑,併此敘明。六、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60包,經送驗後 ,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鑑定結果詳附表)乙情,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 鑑定書在卷為憑,是該60包毒品咖啡包均係被告犯本案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60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 外之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毒品部分 ,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俐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品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黑色鹿頭包裝之三級毒品咖啡包30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30個) ⒈編號1至30,經檢視均為黑色DALMORE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192.22公克(包裝總重約39.3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52.92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13鑑定,經檢視内含米白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 ⒌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3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8公克。 ⒈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0所示品名(見警卷第23至27頁) ⒉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43至45頁) 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2 金色包裝之二級毒品果汁包2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1個) ⒈編號31至51,經檢視均為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35.92公克(包裝總重約16.3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9.54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48鑑定,經檢視内含灰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等成分。 ⒋測得硝甲西泮純度約1%。 ⒌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31至51均含硝甲西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⒈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51所示品名(見警卷第29至33頁) ⒉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45頁) 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3 彩色小惡魔包裝之三級毒品咖啡包4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4個) ⒈編號52至55,經檢視均為彩色惡魔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26.46公克(包裝總重約7.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9.10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52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及淡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⒋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⒌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52至55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⒈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55所示品名(見警卷第33頁) ⒉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45頁) 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4 橘紅色包裝之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個) ⒈編號56及57,經檢視均為透明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7.58公克(包裝總重約2.1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40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57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⒋純度約6%。 ⒌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56及5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2公克。 ⒈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57所示品名(見警卷第33頁) ⒉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45至47頁) 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5 不好說黑色包裝之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個) ⒈編號58及59,經檢視均為黑色「不好說」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8.93公克(包裝總重約2.6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33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58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⒋純度約6%。 ⒌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58及59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7公克。 ⒈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59所示品名(見警卷第33頁) ⒉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47頁) 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6 紫色AAPE包裝之二級毒品咖啡包1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個) ⒈編號60,經檢視為紫色AAPE包裝,內含紫色黏稠粉末。 ⒉驗前毛重2.27公克(包裝重約1.40公克),驗前淨重約0.87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⒋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0.06公克。 ⒈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0所示品名(見警卷第33頁) ⒉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1日刑鑑字第1110007797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47頁) ⒊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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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