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397號
TYDV,112,監宣,397,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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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蔡淑婷
蔡兆亨
共同代理人 曾至楷律師
相 對 人 陳花圓(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花圓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 件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2年5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閱 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 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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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