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65號
TYDV,112,司促,5465,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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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念梓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戴念梓懷寧醫院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如國稅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戴念梓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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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