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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39號
TYDV,109,重訴,339,202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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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

法定代理人 李訓塗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李克振
李克明
李奎慶
李訓規
李訓矩
李訓德
李後德
李後長
李後利
李素
李後議
李後瑞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後特

被 告 李希堯
李耀
李後濶
李後醮
李耀西
李耀
李訓良
李訓銘
李訓淳
李訓權
李文豪
李逢時
李逢春

李冠達
李彥慶
李彥慕
李照明
李俊成
李俊興
追 加 被告 邱惠敏
李素真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瓊玉
追加被告 李淑薰
李美齡
李美姬
李桂宥(原名李淑燻)

盧冠弘

盧純
盧麗卿
盧艷卿
佳玲
盧佳玟
倪利霞 (處所不詳)
李金治

李清文
李麗玉
兼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星緯
追 加 被告 李麗華
李麗玲
朱振德
朱建宇
朱盈燕

江李瑞雲
李素惠
朱碧霞
李喻如
李周音

李張嬌
李翠

李翠玲
李詩揚 (處所不詳)
李瓊淑
陳李瓊璧
李美珠
李明珠
李瑛珠

李百珣
李救
黃李麗昭
李澄子
李秀桂
李秀英
李秀娟
李張紅淡
李秀鳳
李秀警
江阿有
江李秋香
陳碧明
陳明義
陳彥宇
陳宥臻
陳宥安
兼 上 三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錚
追 加 被告 陳查某

陳碧有

秀惠
徐玉麟
徐玉
徐玉
徐承地
徐承昌
徐儷雪
徐秀香
秀玉
曾阿香
徐瑞湧
徐瑞
徐淑華
徐淑敏
徐承添
徐承煌
徐蕙蘭
徐阿雪
徐秀桂

徐承啟
徐承照
徐志遠
徐志嘉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佳怡
追 加 被告 翁徐秀環
翁鳳嬌
徐承池

徐承銓
徐承永
徐承田
徐藝云
徐朝全
張三奇
郭金子
郭信聰
張信翔
張進富
呂阿榮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昭福
追 加 被告 呂淑
呂沛錡
呂淑
楊榮
楊秀鳳
楊秀環
許林美銀
許明煌
許明鐘
許明華
許明珠
邱創福
邱創輝
邱碧玉
邱碧蓮
邱美智
黃教修
黃玉惠

黃玉女
黃教財

黃教得
黃教達
黃美枝
黃美蓮

羅黃雪玉
陳黃雪娥
黃雪珠

李葉孟女
李汪鴻
李汪霖
李芸臻
李婉瑜
呂秀英
李美慧
李美娥
李美華
李美珍
謝李金
李黃春嬌
李美玉
李麗玉
李張金英
葉秋燕

李姿
李婉甄

李肅容

李阿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追加被告」欄之「李張金治」,應更正為「張李金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聲請附表二之追加被告「李張金治」顯係誤植, 狀請裁定更正為「張李金治」,此有民事聲請更正狀可佐, 經本院審酌上情,足認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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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