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72號
SCDV,112,訴,372,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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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 告 銑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2日邀同被告李盈潔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200 萬元、6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7月3日起至114年7 月3日止,共計5年,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之計算方式為:⑴50萬元部分按原告公告指標 利率(月調)加1.16%(目前年利率為2.5%)計息;⑵200萬 元部分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36%(目前年利率 為2.7%)計息。⑶650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郵政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355%(目前年利率 為2.7%)計息。如有遲延償付本息或付息時,則依據借據第 7條約定,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公司自111年12月3日起即陸



續未依約攤還本息,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目前尚積欠本金 4,763,5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全數一次清償,被告公司為 上開借款之債務人,而被告李盈潔為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原告指 標利率變動表、中華郵政公司二年定期金存款利率表、電腦 主檔6紙、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 (以上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39頁)為證,而被告 二人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 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司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 李盈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01 13,1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2 249,092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3 104,943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4 944,496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5 690,387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6 2,761,550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4,763,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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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