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30號
SCDV,111,消債職聲免,30,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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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建東


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建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 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 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 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 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 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 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 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 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 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4條定有明文。前三 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 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債條例第1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清



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自111年3月31日1 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本件債務人名 下並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堪認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本件普通債權人因終止清算而 未受任何分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依 首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是否准許債務人免責。經本院通知全 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及函詢全體無擔保債權人之意見,除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表示意見如下: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 債務人免責,請鈞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 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
㈡、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表示:請鈞院依法為免 責與否之裁定,無有意見。
㈢、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
㈣、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 權人前於清算程序中,請求鈞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函查債務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或 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如有,債務人即有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2、8款之不免責事由。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 ,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自111年3月31日11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因債務人名下無可供換價之財產,嗣 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 定在案,本件普通債權人因終止清算而未受任何分配,此觀 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裁定即知,是本件清 算程序終止後,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所定不免 責之情形,合先敘明。
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此為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明定。從而,審認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所定不應予免責之事由,即應具備且符合「於清



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此二要件。
㈢、經查,本院定於112年3月2日通知聲請人到庭訊問調查,據聲 請人到場表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因伊已退休,沒有工 作,每月領有國民年金4,730元及兒子給的扶養費5,000元, 共計9,730元,每月必要支出9,730元等語,此有訊問筆錄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58頁),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 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提出之自願 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領取上開補助存摺明細影本所示 內容(見調解卷第33頁、清算卷第63-65頁、司執消債清卷 第199-202頁)相符,是聲請人陳稱其於裁定清算後,無工 作收入,每月收入共計9,730元等節,尚非無據。又聲請人 陳稱其於裁定清算後,每月必要支出9,730元,已如前述, 故聲請人於裁定清算後,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已 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即無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存在。
㈣、再者,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 為例外,復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故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 例第134條各款所定行為,自應就債務人合於上開要件之事 實,舉證以實其說。本件債權人良京公司請求本院調查債務 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 商業保險保單,經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詢上開事項,嗣經上開壽險公會會員函覆或無債務人之保險 資料,或保單已停效逾兩年保險契約已終止等情,此有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2年3月2日壽會遊字第1120001 760號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安總保字 第1120302003號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 月3日遠壽字第1120001177號函、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3月3日宏壽法字第1120000646號函、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3月6日壽字第1120074261號函、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6日中壽保規字第1122000935號函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6日全球壽(契)字第1 120306007號函、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壽 險契行乙字第1120002164號函、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3月3日元壽字第1120000757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3月6日新壽法務字第1120000432號函、合作 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6日(112)合壽行字第11 20205號函、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第一 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20000363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3月6日(112)三法字第00410號函、台灣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台壽字第1120001545號函、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3 月13日友邦字第1120300027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3月14日南壽保單字第1120002292號函、台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台新人壽字第1120000419號函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國壽字第112003 0964號函、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8日安 達保字第1120000348號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3月9日保誠總字第1120333號函、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3月3日巴黎(112)壽(查)字第 03009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件附卷足 憑(見本院卷第59-103頁),堪可認債務人並無以自己為要 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或以保單質借等損害不利債權人處 分之情事。而債權人復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債 務人符合本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之規定,是其主張債務人不 應免責等語,即無足採。此外,本院復查聲請人未有何消債 條例第134條其他各款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是應認聲請人 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且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復不符合 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 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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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