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03號
PCDV,112,除,203,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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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名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傳海
訴訟代理人 陳郁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名笠有限公司賴傳海 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112年1月18日 500,000元 VM0000000 002 名笠有限公司賴傳海 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112年1月16日 300,000元 V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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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