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5號
PCDV,112,補,685,202305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昌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丞志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1/1頁


參考資料
昌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