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371號
PCDV,112,司促,11371,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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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智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06日止累計43,243元正未給
付,其中39,670元為消費款;2,482元為循環利息;1,091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3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670元 陳智成 自民國112年04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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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