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231號
PCDV,111,消債職聲免,231,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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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瑩萱(原姓名:李佳珍)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法律扶助)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住南港○○○0000○○○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住板橋莒光○○○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子賢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興諺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瑩萱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 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 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 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 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 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 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 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 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 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 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 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前段、第13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終止或 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 債務,除非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 前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免責之裁定。二、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109 年9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於109年12月2 1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新臺幣(下同 )1,000元,共計72期,為期6年,共計清償72,000元,占已 申報無擔保暨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5,641,260元之0.46%,已 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及債權人復未對上開債務總額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告確定,本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並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同時裁定自110年6 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 算程序。清算程序中債權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 總額為1,413,4353元,業經本院於111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債權人於上 列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額共計750,614元。嗣經本院通 知聲請人及各債權人就聲請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並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6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各債權人於 112年3月1日到庭訊問,使之均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聲請人於112年1月30日、112年3月27日具狀陳報107年收入 為7萬元餘,108年因擔任母親看護未工作,109年稅前收入1 74,070元,110年稅前收入為518,213元,必要生活支出以新 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每月約19,000元,普通債權 人分配總額為750,614元,遠高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餘額,應無符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事由。另所提之265,603元【國泰 人壽鍾愛終身(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126,335元+新 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號碼:AGE0000000)112,384元+ 富邦人壽富世代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00)26, 884元)】代替保單變價處分之資金係伊由110年度薪資所支 付,及所提之485,011元【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號 碼:A1AY266600)】,其中之42萬元係分別向其母林梅芝、 其姊李漾玲、其子王楷霖借貸10萬元、10萬元、12萬元,其 餘額65,011元由111年度薪資支付,聲請人並無隱匿清算財 團財產,債權人並無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127、265頁); 債權人則主張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第134 條各款不免責情事,而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本院10 9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2號、11 0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9號、110 事聲字第67號卷宗查明屬實,則依上列規定,本院自應為聲 請人可否免責之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 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78條1項定有明文。查:
⒈聲請人係於109年1月15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109年9 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無擔保暨無優先權



債權總額15,641,260元,已逾1,200萬元,本院並未裁定認 可之,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第1項後段規 定,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前段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時(即109年9月23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聲請人 有無薪資收入。
⒉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即109年9月起迄今即112年3月止 收入為1,395,524元【109年9-12月收入58,023元〈174,070×4 /12〉+110年收入518,213元+111年收入321,263元+111年借貸 款42萬元(聲請人之姊李漾玲10萬元+聲請人之母林梅芝20 萬元+聲請人之子王楷霖12萬元+112年1-3月收入78,025元( 78,000-000-000)】,扣除該段期間內聲請人之必要支出費 用584,160元【即109年9-12月支出74,400元(聲請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 算即18,600元×4=74,400)+110年支出224,640元(聲請人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計算即18,720元×12=224,640)+111年支出227,520元(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2倍計算即18,960元×12=227,520)+112年1-3月支出5 7,6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19,200元×3=57,600),見本院 卷第127頁】,尚有餘額811,364元。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7年1月16日起至109年1月 15日止),收入共計78,102元(107年收入78,102元+108年 收入0元,見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卷第47頁、109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2號卷藍色標籤處);聲請前2年間之必 要支出費用418,332元【107年支出207,144元(聲請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 計算即17,262元×12=207,144)+108年支出211,188元(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之1.2倍計算即17,599元×12=211,188)】,是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8,102元於扣除聲請人必要支出費用4 18,332元後,已無剩餘,其數額低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750,614元。故本件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 定應不免責規定之適用。
㈢聲請人自陳其所提之265,603元【國泰人壽鍾愛終身保險126, 335元+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112,384元+富邦人壽富世代終 身壽險26,884元)】代替保單變價處分之資金係伊由110年 度薪資所支付,及所提之485,011元【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



險】,其中之42萬元係分別向其母林梅芝、其姊李漾玲、其 子王楷霖借貸10萬元、10萬元、12萬元,其餘額65,011元由 111年度薪資支付等語,並提出林梅芝、李漾玲、王楷霖之 切結書各一份,則確有聲請人分別向林梅芝、李漾玲、王楷 霖借貸之事實,有上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9-30 3頁),又依聲請人陳報之110年收入為518,213元,扣除110 年支出224,640元,尚餘293,573元,及111年收入為321,263 元,扣除111年支出227,520元,尚餘93,743元,則聲請人主 張國泰人壽鍾愛終身保險126,335元、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 險112,384元、富邦人壽富世代終身壽險26,884元,共計265 ,603元,係由110年收入支付,及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450 ,022元之餘額65,011元由111年度收入支付,堪屬可信,足 見聲請人並無故意隱匿財產情事,自無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4條前段第8款之立法理由所明示之義務相違背,而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前段第8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 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要件不 符。是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於保險未解 約情形竟能提出750,614元之等值現金為清算財團,有隱匿 財產收入之真實情況等語(見本院卷第157頁),及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4條前段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見本院卷第11 8頁),均屬無據,殊不可取。
 ㈣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固分別於112年1月13日、112年1月13日、112年2月4日、112 年1月13日、112年1月16日、112年1月16日、112年2月4日、 112年1月16日、112年1月30日、112年2月7日、112年1月19 日、112年2月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2月23日112年3月9 日具狀表示不同意免責,惟均未具體指摘聲請人有何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前段其餘各款所定情形,此有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2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消 債事件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3 日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2份、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暨聲請狀、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陳報狀2份、花旗(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聲請狀、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民事陳述意見狀、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 報狀、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新加坡 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91、97、99、107、109-115、121、143、147、155、17 1、177-179、238-1、238-3、239頁)。 ㈤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前段其餘 各款所定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經本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既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前段各款所定 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本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其債務。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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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