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726號
PCDM,112,簡,1726,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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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景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二)第1行「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 充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3日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構成 累犯之毒品案件前科,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案,此外,於民國 111年間尚有其他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 ,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成效有限 ,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為使之有所警惕,矯治其偏差行為 ,避免再犯,並考量罪刑相當原則,認有累犯加重其刑之必 要(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 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 累犯」等字),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 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 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 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 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7455號
  被   告 張景棋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景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2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  333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108年6月27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 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8月28日2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8月30 日11時4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473巷內停車 場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景棋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136581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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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