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7號
CHDV,112,補,207,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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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委員當
選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
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
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辦理第九屆選舉,及以員宅字第111
1200002號公告第九屆管理委員會當選名單均無效。核非對
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請如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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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