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16號
CHDV,112,司促,5516,202305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16號
債 權 人 孫維駿
上列債權人孫維駿因與債務人陳怡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孫
維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怡君(住彰化縣○○鄉○○巷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陳怡君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如
借據、租約、本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