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38號
CHDV,112,司促,5238,2023052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
債 權 人 李佳蓉
王淑慧
林政樺
陳采秀
賴昱誠
陳鎰明
李怡靜
廖苡辰
陳孟玄

王威雄
趙子華
周士哲

共 同


上列債權人李佳蓉等十二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
學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補正「請求標的」為何:應分別載明各債權人各自請求之金
額(請依不同債權人分別製作附表,列明請求本金為何?各
期利息之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各為
何?)(狀內請求標的(三)所載請求遲發薪資期間之利息
,請逕列明特定之請求金額)(狀尾應有全體聲請人之簽名
或蓋章,倘由黃源河一人簽章,則需補正全體債權人之委任
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