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238號
CHDV,112,司促,5238,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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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38號
債 權 人 李佳蓉
王淑慧
林政樺
陳采秀
賴昱誠
陳鎰明
李怡靜
廖苡辰
陳孟玄

王威雄
趙子華
周士哲

共 同


上列債權人李佳蓉等十二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
學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應分別載明各債權人各自請求之金額,
及載明特定日期之利息起算日。
二、補正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
三、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債務人應「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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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