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66號
PTDV,112,司促,4766,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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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陳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03,746元,及其中新臺幣29,
337元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2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24,005元,及其中新臺幣30,
835元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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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