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75號
PTDV,112,司促,4175,202305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金盆、黃金絲、黃萬忠黃金蕊
郭茂金、黃文泰黃文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追加「郭茂金即黃萬國之繼承人即黃 之再轉繼承人」為
債務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