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1號
PTDV,111,選,1,2023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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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選字第1號
原 告 蘇清泉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吳秋麗律師
張 靜律師
被 告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複 代理 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道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 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 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 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另按當選 人有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選舉委員 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 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 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0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為民國1 11年11月26日舉行之屏東縣縣長第19屆選舉(下稱系爭選舉 )2號候選人,被告周春米於111 年12月2日經被告中央選舉 委員會(下稱被告中選會)以中選務字第1113150485號公告 當選,則原告於111年12月2日提起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 ,合於上開法定期間之規定,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依被告中選會網站公布系爭選舉縣長之各鄉鎮投票數,竟高 於議員(含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之各鄉鎮投票數,且 每一投開票所,縣長之投票數均高於議員之投票數。又三立 新聞曾以快報「計票員操作失誤!屏東周春米蘇清泉票數 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之內容,足認被告中選會辦理系爭 選舉有嚴重違法,嗣三立新聞經被告中選會要求後,始發出 更正新聞,表示上開快報內容是錯誤訊息。然三立新聞為親 綠電視台,依慣例都會派現場報票工讀人員,前往各個投開 票所,回報結果,二人在開票過程中,差距些微,互有超越 之情形,如票數有對調誤植,定會引起社會之譁然,及當選 正確性之質疑,甚至造成社會之動盪,必定是掌握相當之事 證,或現場報票工讀人員有所回報,才會以快報之方式傳播 此訊息,不可能空穴來風,更不可能無中生有,即加以報導 ,況且系爭選舉開票過程停滯開票長達數十分鐘,且為全台 最後開票完成之縣市,然屏東縣縣長投票數僅456,382票, 被告周春米得票數究為多少、是否當選,實有疑義。㈡、被告中選會主管、監督被告屏東縣選舉委員會(下稱被告屏 東縣選委會)於111年11月26日辦理系爭選舉,有如爭點㈡編 號⒈至⒐所示之違法情形:即系爭選舉開票過程中有停滯開票 之異常情形;70號投開票所、68號投開票所誤發2 張縣長選 票;131號及426號投開票所投票結束,未先清點選舉人名冊 或投票權人名冊領票人數及用餘票數、填寫投(開)票報告 表即開票;38號投開票所,投票前未公開查驗投票匭;194 號投開票所開票時,先整票後唱票、計票,且唱票時亦未公 開亮票及複誦;53號投開票所多次計票錯誤;38號、53號、 421號 、426號投開票所開出之票數與已領票數不符;351號 投開票所「原告」的1張有效票,被認定為無效票;429 號 投開票所開票混亂,同時針對縣長議員報票,有票數不實 等重大違法情形,且均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㈢、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所掌之「選舉人名冊」,經 閱覽後,有如爭點㈢編號⒈至⒏所示之違法情形,即按指印者 ,無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 、重複投票或冒領選票、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或無法判斷何 人領票、簽名筆跡相同、簽章橫跨二欄位、未在縣長欄位簽 名或蓋章發給縣長選票、指印過多不合理、已蓋正確章領票 又刪除、縣長欄未蓋章領票,無備註不領縣長票等違反選罷 法第18條第2項、第4項規定之情形,依民法第71條規定所領 之選票均屬無效,足可認為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



有違法且有影響選舉結果。 
㈣、被告中選會辦理系爭選舉,公告選舉人人數數歷經三次變動 ,開票當日不斷變更選舉人數、投票數、投票率。惟選舉人 人數依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規定應於投票日3 日前公告,即於進行開票前即應確定,不可能再更動,原告 當日召開記者會向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抗議應中止計 票,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卻未停止,是其當時已辦 理選務違法而有導致系爭選舉結果之正確性,令人懷疑被告 中選會係為配合投票人數而去更動選舉人數,亦可認被告屏 東縣選委會、被告中選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  ㈤、根據開票電子紀錄檔顯示,登錄作業紀錄有「已輸入資料有 誤」、「登錄1已輸入資料正確後,重新再登錄」、「二次 資料有誤」等顯示異常之情形,此等錯誤並不符合常態,可 認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
㈥、系爭選舉投票總計456,382票,有效票443,153票,無效票13, 229票,原告得票數為206,460票,被告周春米得票數為217, 537票,二人之差距僅11,077票,無效票數高於二人之得票 數差距,足認被告周春米當選之票數有票數不實之情形,顯 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㈦、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 要求,倘選舉之過程 因選舉委員會之違法之職,致剝奪或 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 上意見之權利,則該選舉即悖離民 主制度之真諦,不具有合法性,而應宣告該選舉無效。而選 罷法第118條第1項之所以規定需「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 得宣告選舉無效,其立法本意,僅是為了限制因「一人或一 事稍有疏忽或瑕疵」即推翻整體選舉之過度不利益。是只要 選舉委員會之違法程度,已非些微瑕疵,且實質上對選舉結 果之公平、公正性產生嚴重動搖或破壞,即符合選罷法第11 8條之要件,而不以需證明確切票數差距為必要。選罷法第1 18條所謂「選舉結果」,並非僅限於票數差距,尚且及於違 法行為對「 選舉公正及正確性」所產生之動搖或破壞。綜 合上開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違法之情事 ,足以影響系爭選舉之公平、公正性,亦對系爭選舉系爭選 舉之結果產生質、量上重大影響,而不具合法性,伊自得依 選罷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判 決被告周春米之當選無效,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 之系爭選舉無效等語。並聲明:㈠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1 年1 2月2日公告111年屏東縣縣長選舉當選人周春米之當選無效 。㈡中央選舉委員會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於111年11月26日辦 理之111年屏東縣縣長選舉無效。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周春米辯稱:
⒈三立新聞播報錯誤,與當選票數不實無涉:三立新聞以快報播 報錯誤之開票結果,該新聞台事後已承認錯誤,此與真實之當 選票數無關。再者,開票時間之長短,各縣市投開票所之客觀 條件不同,亦無從以開票之時間質疑開票數之正確性,應以被 告中選會公告之得票數為主。
⒉無效票高於原告及被告周春米之得票數差距,無從證明有票數 不實之情事:原告與被告周春米之得票數僅為客觀事實之呈現 ,無效票高於原告及被告周春米之得票數差距,二者間無任何 有意義之連結,無從認定被告周春米之當選票數不實。 ⒊其餘關於原告所述被告中選會、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選務有 瑕疪部分,被告周春米均予以否認,答辯內容同被告中選會、 被告屏東縣選委會
⒋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無從證明被告周春米之當選票數不 實,且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㈡、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辯稱:    ⒈三立新聞之快報內容並非正確,亦經其以快報澄清其誤植被告 周春米與原告之票數。再者,三立新聞之錯誤報導與被告中選 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選務,並無關聯,無從認定被告中選會 、屏東縣選委會辦理選務有瑕疵。
⒉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於111年11月26日辦理系爭選舉,並 無違法情形,分述如下:
 ①被告屏東縣選委會於當晚22時22分27秒完成系爭選舉之全部 開票作業。開票快慢涉及因素眾多,惟投票人數並非影響之 重要原因。另開票中途可能因投開票所尚未開出選票,而有 票數短暫停滯之現象,亦屬正常情形,並無原告所稱開票異 常之情形存在。縱使屏東縣開票完成時間較晚,亦無法認定 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違法。  ②屏東縣雖有部分投開票所雖有選務人員因便宜行事,而違反 被告屏東縣選委會之要求,惟選務人員既係依圈選內容唱票 ,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計算即屬正確,原告雖列舉如爭點㈡編 號⒈至⒐所示之情形,僅屬開票過程之瑕疵,然選務人員並無 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選舉舞弊情事,亦不足以影響選舉之 結果。
⒊系爭選舉之選舉人名冊雖有如爭點㈢編號⒈、⒋、⒍之情形,惟於 領票程序上,經管理員核對國民身分證確認無誤後,不論以簽 名、蓋章或按捺指印之方式領票,均屬真正,不因主任管理員 、監察員有無共同會章而異其效力,因避免冒領選票之措施即



為查驗身分證是否嚴謹確實,並非主任管理員、監察員有無共 同會章。又爭點㈢編號⒉、⒊、⒌、⒎部分,純屬原告臆測,並無 此等情形。至於爭點㈢編號⒏部分,按捺指印領票既為選罷法明 定領取選票之方式之一,選民依此方式領取選票乃其自由,指 印過多亦無法認定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違法。再者 ,縱依原告主張之選舉人名冊爭議票數2,355張計算,亦顯然 小於原告與被告周春米之得票數差距,顯亦無足以影響選舉結 果。
⒋被告中選會公告選舉人人數之數字,本係隨著時間遞延而持續 增加,直至全部投開票所開票完成,才能確定其最終結果,此 為各縣市皆然,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並無 違法。 
⒌開票電子紀錄檔係採用嚴謹之雙重登錄方式進行登載,須待兩 次登錄結果均相符後,始屬核對正確並正式完成登錄。此設計 雙重登錄方式除錯之結果,並無原告所指不符合常態之情形。⒍原告及被告周春米之得票數差距與無效票間,係完全無關聯之 二事,縱無效票高於原告及被告周春米之得票數差距,亦無從 認定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違法。    ⒎原告泛指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違法,然均 未舉證證明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選務有何故意或重 大過失致發生選舉違法之情形,或有任何違法足以影響系爭選 舉之結果。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並無任何 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情事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五第297頁)㈠、原告與被告周春米同為111 年系爭選舉之候選人,於111 年1 1月26日進行投開票後,被告中選會於111 年12月2 日以中 選務字第1113150485號公告當選人名單。㈡、被告中選會網站公告系爭選舉縣長選舉人數高於議員之選舉 人數。
㈢、三立新聞曾以「計票員操作失誤!屏東周春米蘇清泉票數 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之播報錯誤而為更正新聞。㈣、對東港國小投票所(194 號投開票所)影片未高舉選票、唱 票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㈤、高樹鄉投開票所(393 號投開票所)同時進行二組不同縣長 及縣議員選舉種類之開票。
㈥、依據被告中選會公布系爭選舉無效票為13,229票,原告與被 告周春米得票數差距為11,077票。
㈦、原告提出之中選會網站截圖3 張形式上真正不爭執(見本院 卷一第83頁)。    




四、本件兩造爭執事項如下:
㈠、關於三立新聞播報「計票員操作失誤!屏東周春米蘇清泉 票數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之內容,是否即為被告中選會 、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 不實? 
㈡、被告屏東縣選委會中選會辦理選舉是否有下列違法?被告 周春米是否因被告屏東縣選委會中選會辦理系爭選舉選舉 違法,而有當選票數不實:
⒈111 年11月26日有無開票異常之情形。即原告截圖開票內容顯 示「17:20:19蘇清泉6 萬8732票,周春米6 萬5732,蘇清泉領 先3000票後,突然停滯開票19分鐘後,(17:39:55) 再度開出 蘇清泉增加22票;周春米增加9 票,蘇清泉持續擴大領先3013 票後。再度第二次停滯開票8 分鐘,開不出票來。前後停滯27 分後,17:47:08突然翻盤,周春米突然暴增4297票(為蘇清泉 的四倍),蘇清泉只增加1027票,周春米累計為7 萬0038票, 蘇清泉累計為6 萬9781票,呈現周春米領先蘇清泉257 票」。⒉主任管理員陳俊霖70號投開票所、洪介仁68號投開票所是否有 誤發2 張縣長選票之情形,若有,是否有影響系爭選舉結果或 有影響系爭選舉結果之虞?
⒊屏東和平國小131號及萬巒426 號投開票所投票結束,於開票前 ,是否未先清點選舉人名冊或投票權人名冊領票人數及用餘票 數,填寫投(開)票報告表投票之部分?
⒋歸來國小38號投開票所,投票前未公開查驗投票匭,是否無法 查看投票匭加封前内部為空?
⒌東港第194號投開票所是否有先整票後唱票、計票,且唱票時亦 未公開亮票及複誦?
⒍大同國小53號投開票所有無多次計票錯誤,唱票2 號一票(備 註:蘇清泉2 號),計票故意劃記在3 號(備註:周春米3 號 )?
⒎歸來國小38號、大同國小53號、萬巒成德活動中心421號 、萬 巒佳佐活動中心426號投開票所開出之票數與已領票數不符?⒏里港永春活動中心351號投開票所「蘇清泉」的有效票,是否被 認定為無效票之事實?
⒐萬巒鄉第429 號投開票所,是否開票混亂,有票數不實之重大 違法情形?
㈢、被告屏東縣選委會所掌之「選舉人名冊」是否有下列情形, 得認為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違法且有影響選舉結 果?
⒈按指印者,無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⒉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




⒊重複投票或冒領選票。
⒋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或無法判斷何人領票。
⒌簽名筆跡相同。
⒍簽章橫跨二欄位。
⒎未在縣長欄位簽名、蓋章發給縣長選票。
⒏指印過多不合理、已蓋正確章領票又刪除、縣長欄未蓋章領票 ,無備註不領縣長票。  
㈣、原告提出中選會網站公告3張選舉人數之截圖,顯示選舉人數 數字有變動,變動之原因為何?是否為被告屏東縣選會、被 告中選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  
㈤、依照本院勘驗12個票箱結果、調取的開票電子紀錄檔(開票 作業電腦操作紀錄檔)及閱覽選舉人名冊,是否會變更系爭 選舉的當選結果?  
㈥、系爭選舉之無效票13,229票,及原告與被告周春米得票數差 距為11,077票,是否為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不實、被告屏東 縣選會、中選會辦理選舉違法?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 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不實,且有影響選舉結果,被告予以否 認,辯稱如上。本院就前揭爭點茲分敘如下:  ㈠、關於三立新聞播報「計票員操作失誤!屏東周春米蘇清泉 票數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之內容,是否即為被告中選會 、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有違法,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 不實?
⒈三立新聞台說明其本次計票整體流程如下:此次九合一選舉資 料量龐大,派駐各地報票人員逾千人,為避免雲端回報系統出 現疏漏或失真,也在程式中加入中選會投票率及得票率之即時 呈現,作為查核雲端票數回報是否符合實情之主要依據。⑴自 行計票系統,採用雲端回報票數流程為:①募集報票人員,派 駐投開票所及競選總部。②給予報票系統帳號及密碼。③外場報 票人員於投開票所鍵入票數。④雲端系統收到票數資料。⑤計票 中心督導人員查核確認。⑥計票員鍵入票數資料。⑦呈現於新聞 台鏡面。⑵其他佐證之票數查核及參考來源:各候選人競總票 數統計及國民黨計票中心。(編按:無編號,應為編號2)⑶最终 依據之計票,係接收中選會資料庫票數本公司之自行計票系統 ,各縣市票數統計,於19:00:49起,陸續對接中選會,最終全 部依據中選會之計票結果。(編按:編號為2,應為編號3)⑷計 票作業流程圖(見附檔)。三立計票作業人力配置(含數量及 分布地區)⑴三立計票中心45人①KEY票員22人,負責鍵入票數 。②督導11人,負責確認雲端回傳票數之合理性,同步比對中



選會及競總提供之票數,反覆查核雲端票數是否合於事實。③ 大範圍區督導4人,於各縣市督導之外,協助監看電視鏡面票 數,除確認系統連動是否出現異常外,也為雲端票數之合理性 進行第二層查核及把關工作。④總督導1人,初期負責計票中心 建置及系統設計,開票當天統籌及督導各縣市計票工作進行, 並負責與製播副控室之聯繫任務。⑤專案支援人員3人,協助監 看各競總提供之雲端資料庫,及中選會最新開票進度,做為第 三層查核及把關機制。⑥資訊人員4人,負責現場系統維護工作 及計票系統意外狀況之排除。⑦計票中心座位表。⑵外場回報人 員2261人,含工讀生、三立電視員工及其他合作報票人員,每 人負責鄰近5個以上或多至12個投開票所生幫忙即時回傳總票 數。計票登載方式⑴外場回報人員依帳號密碼於投開票所登入 雲端回報網頁。⑵於投開票所唱票時即時上傳最新票數。⑶雲端 系統收到票數呈現於電腦。⑷督導及區督導比對其他票數來源 ,查核確認合於事實。⑸計票員鍵入票數資料。⑹存檔呈現於鏡 面。鏡面呈現⑴鏡面上方、標題下方、主播下方、新聞快訊皆 有票數呈現,前三者為縣市長,快訊為議員。⑵依照各縣市主 要候選人得票高低,浮動顯示候選人上下位置。內控及查核 機制三立雲端系統仰賴報票人員回報以便在開票初期獲得最新 票數,而外場報票人員數量龐大時,便有較大可能出現回報疏 漏狀況,因此針對查核機制做出多層控管,以防堵票數出現異 常狀況,希望能透過内控及查核措施,有效降低外場回報之人 為疏失狀況,後期中選會票數超越雲端票數之回報量時,即轉 為以中選會票數為主。⑴督導系統内配有程式可顯示雲端系統 票數及得票率,供檢視回報票數是否有異常之處。⑵計票員系 統、督導及資訊人員系統内均有中選會即時票數及得票率呈現 ,可供對比三立雲端報票系統回報之票數,避免外場回報人為 疏失的可能性。⑶支援人員另以電腦監看中選會直播網頁及競 選總部提供之雲端資料庫,同步查核候選人得票率變化,以判 定雲端回報數據是否有人為疏失及異常之處。⑷系統設有「防 呆機制」,内外同步防錯①外場報票部分A.人員回報若出現票 數倒退,網頁將出現警示訊息,提醒報票人員可能有誤需再次 檢查。B.若報票數據一次突然暴衝超過1千票,網頁也會出現 警示訊息,提醒報票人員檢視資料是否正確。②計票中心部分A .計票人員鍵入票數出現後退時,系統會出現警示訊息,提醒 計票人員可能鍵入有誤。B.鍵入票數一次暴衝超過2萬票時警 示。 C.鍵入總票數超越該區選舉人數時警示等語。此有112年 2月10日三立新聞台三立字第112041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三第443頁至453頁)。
⒉分析上開三立新聞台之防呆機制,僅於票數倒退、票數暴衝超



過1千票、票數後退、票數鍵入一次超過2萬票、及鍵入總票數 超過選舉人數時,系統才會發出警示。然本件係原告與被告周 春米之票數誤植,顯非屬上開防呆機制啟動之範圍,始發生此 錯誤。佐以,依三立新聞台計票過程、人力來源、分配可知, 無論關於計票作業人力配置、計票登載方式要、鏡面呈現、內 控及查核機制等,均屬三立新聞台內部策畫、招募,被告屏東 縣選委會、被告中選會及被告周春米均無介入、監督之可能, 且三立新聞台播報計票系統、計票人員,與被告中選會計票系 統及計票人員各自獨立、不相隸屬,自不得以三立新聞台播報 有誤,逕認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選務有疏失,及被 告周春米當選票數不實。  
⒊原告以三立新聞台播報原告與被告周春米票數有誤植,中選會 調查中之內容,主張係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選有違 法,被告周春米得票不實云云。此節經本院函詢三立新聞台, 其回覆略以「⒈過程說明及通報方式:開票當天時序20:11:16 ,此時雲端系統回報票數已停止增加,鏡面票數為競總合作人 員接續提供給計票中心協助人員,再回報由計票員鍵入,於疏 失發生前,周春米之票數皆穩定領先蘇清泉約7〜8千票,計票 員每次均鍵入正確票數,直到20:11:16計票員鍵入時一時疏失 ,錯置周春米蘇清泉票數欄位,導致對調鍵入。督導屏東縣 計票的同仁,因一人負責三個縣市,當時正在確認另一縣市新 竹縣票數與中選會票數差距,因此也未即時發現輸入有誤,而 是計票員鍵入存檔後即刻自行發現不慎錯植,並立即舉手反映 疏失,督導也隨即啟動應變,立即要求計票員重新鍵入正確欄 位,於20:12:45鏡面票數回復為正確。錯誤發生後,計票中心 總督導立即通報副控並提供更正標題為『稍早key票員操作疏失 屏東周春米蘇清泉票數對調誤植』,當時播出之節目為『鄭知 道了』,製作人收到通知後要求棚外執行製作人貼標後準備進 行更正,但執行製作人錯誤認知,誤以為是中選會計票疏失, 因此自行將標題修改為『計票員操作疏失屏東周春米蘇清泉 票數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後,於20:46進廣告前播出,然主 持人鄭弘儀口播更正稿則正確無誤。⒉訊息更正之處理對策: 播出後主管發現更正標題有誤,隨即在廣告回來後,20:52重 新播出正確標題『稍早key票員操作疏失屏東周春米蘇清泉票 數對調誤植』,隨後又在22:36再度播出『本台稍早周春米與蘇 清泉票數對調誤植特更正與中選會無關』。⒊另針對該作業疏失 本公司業已懲處相關人員,並在11/29後續製作一則新聞清楚 說明票數對調原因為三立計票員單純疏失已進行澄清更正。」 此有112年2月10日三立字第112041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 第443至453頁)。




⒋由上可知,三立新聞發布之「稍早key票員操作疏失屏東周春米蘇清泉票數對調誤植」內容係新聞台計票人員鍵入錯誤,非 被告屏東縣選委會或被告中選會計票員之疏失,與被告屏東縣 選委會、被告中選會全然無關,係因「鄭知道了」之執行製作 人錯誤認知,而自行將標題修改為「計票員操作疏失屏東周春 米及蘇清泉票數對調誤植中選會調查中」始產生此錯誤之播報 內容。是原告片面臆測三立新聞台為親綠電視台,有上開報導 即為被告中選會、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辦理選務有違法,且被告 周春米當選票數不實,顯屬無稽,而非可採。 ㈡、被告屏東縣選委會中選會辦理選舉是否有下列違法?被告 周春米是否因屏東縣選委會中選會辦理選舉,而有當選票 數不實:
⒈原告主張111 年11月26日有開票異常之情形,並提出東森電視 台LIVE畫面為證,且為全國最後一個開票完成之縣市,顯然辦 理選務有違法。然查:
⑴原告提出東森電視台LIVE畫面截圖固呈現「17:20:19蘇清泉6 萬8732票,周春米6 萬5732,蘇清泉領先3000票後,突然停滯 開票19分鐘後,(17:39:55) 再度開出蘇清泉增加22票;周春 米增加9 票,蘇清泉持續擴大領先3013票後。再度第二次停滯 開票8 分鐘,開不出票來。前後停滯27分後,17:47:08突然翻 盤,周春米突然暴增4297票(為蘇清泉的四倍),蘇清泉只增 加1027票,周春米累計為7 萬0038票,蘇清泉累計為6 萬9781 票,呈現周春米領先蘇清泉257 票」之情(見本院卷一第303 頁至313頁)。然此為電視畫面截圖內容係東森電視台自行製 作統計,然該電視台播放內容依據、更新速度等等均無相關標 準,已難認其內容為真實,至多僅為此期間東森電視台未更新 屏東縣長選票,尚無證據證明屏東縣全縣711投開票所有開票 中斷、異常之情形。又屏東縣最早開出選票是356號投開票所 ,完成之時間為17:27:14,當時亦僅開出原告68票,周春米12 0票,並無於17:20:19即得票6萬9781票之情事,此有被告中選 會電腦系統統計投開票所完成時間開票中各項數據一覽表(累 加已開投開票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219頁),且東森電 視台上開播放內容非屬被告中選會、被告屏東縣選委會播放、 管理、監督,更不得執此遽認被告中選會、被告屏東縣選委會 辦理選務有疏失。
⑵原告復陳稱屏東縣最後完成開票之縣市云云。惟選罷法未規定 應完成開票之時間,且屏東縣完成開票作業之時間亦非全國最 後之縣市,其後尚有雲林縣(22:48:27完成)、澎湖縣(22:59:3 1完成)、彰化縣(23:01:25完成)、新竹縣(23:12:00完成)、南 投縣(23:32:44完成)等縣市,此有各縣市完成開票先後順序表



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35頁)。則原告主張屏東縣長開票結果 為全國最後,已非事實。而屏東縣本屆各投開票所除縣長選舉 之開票作業,更包含「縣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 代表」、「村里長」及「憲法複決公投案」等各種投開票作業 ,均需逐一完成,開票作業之快慢,因素極多,實不得以開票 速度未如原告所願,片面猜測被告周春米當選票數不實或被告 中選會中選會辦理選務違法有關。原告率爾以開票速度、開 票最後完成指摘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辦理系爭選舉有作 票,實非有據。 
⒉主任管理員陳俊霖70號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洪介仁68號投開 票所是否有誤發2 張縣長選票之情形?若有,是否有影響系爭 選舉結果或有影響系爭選舉結果之虞?
⑴原告固主張依其掌握被告屏東縣選委會於系爭選舉違法設立開 票回報LINE群組(下稱開票回報LINE群組)證人即主任管理員 陳俊霖70號投開票所、洪介仁68號投開票所誤發2 張縣長選票 之情形;且投票尚未結束,名稱為Yi Jing即證人屏東市公所 吳怡靜(下稱吳怡靜)於群組內,將非核心成員之訴外人李英 傑、李永文(下稱李英傑等2人)先暫時退出群組,隨即上傳 回報單給群組的人,被發現後,才又在群組發布要求回報的訊 息,指示「請各主管開完票後務必電話報告開票結果」。吳怡 靜於投票結束後竟公然催促請各主管開完票後務必立即電話報 告開票結果,並要求報告「縣長」跟 「市長」得票,之後開 票停滯26分鐘後,開出被告周春米翻盤的結果,而吳怡靜傳完 回報單後,再邀請李英傑等2人重新加入群組,種種跡象都顯 示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有作票之嫌疑,而有影響系爭選 舉結果云云。
⑵然查,70、68號投票所固有發生管理員於發放選票時不慎各多 誤發1張予選民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惟70號投票所主任管 理員陳俊霖到庭證稱略以:那天我的投開票所遇到同仁把兩張 票粘在一起發給民眾,民眾也沒發現,是在要投入之前監察員 發現,有即時阻止民眾,我跟監察員有過去,發現民眾一張有 蓋,多的一張沒蓋,沒蓋的收回,已蓋的讓他投入,我有紀錄 已領未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7至199頁),經查閱70號投開 票報告表確有1張已領未投票之記錄(見被告屏東縣選委會提 出之投開票報告表光碟,本院卷五第347頁);核與本院於112 年3月25日就該票所之選舉票驗票時,就該張已領未投票亦經 勘驗屬實(見本院卷四第179頁),足證陳俊霖所述與事實相 符。
⑶第68號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洪介仁到庭證稱略以:…我關切的是 票多出來如何處理?我不確定是那一種票…我就是依「已領未



投票」處理…等語;而經查閱該68號投開票報告表亦確有已領 未投票之記錄(見本院卷四第164頁);且本院於112年3月25 日就該票所之選舉票驗票時,就此情亦經勘驗屬實,顯見洪介 仁所述亦與事實相符。
⑷依上開二位主任管理員證述內容,與本院勘驗結果相符,且原 告所述上開2投票所多發之2張選票,純屬極少數選務人員因紙 張粘貼所不慎誤發,非屬「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之範圍 ,而此情形業經發現當場追回,並列入「已領未投票」處理, 為妥適之處理,並未影響選舉之結果,亦無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甚明。
⑸另有關原告主張吳怡靜有在開票回報LINE群組請求回報縣長市長票數之行為,顯有作票之嫌一節。惟查,此群組之設置為 執行有效選務工作,機動掌握調度人力及物資而建立,原告所 指「回報單」係屏東市公所工作同仁受屏東市代理市長程清水 之指示希望第一手知道選舉結果而製作,回報單粗略的數字是 內部參考用不是用來向中選會回報的,向中選會回報的是投開 票報告表,兩者不同等情,業經證人即屏東市公所民政課課長 吳怡靜屏東市公所里幹事蘇莞秀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 第136至140頁、408頁),又因李英傑等2人非公所職員,市長 認為不便請其回報,就將其2人暫時退出之情,復經吳怡靜證 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38頁)。上開證人所述,亦與屏東縣 選委會於111年10月19日發函各鄉鎮市公所內容略以:「為辦 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為期各鄉 (鎮、市)選務中心與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得及即傳達選務重 要訊息,配合辦理選務緊急應變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10月19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37 7號函辦理。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 決,各鄉( 鎮、市)選務作業中心與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建 立即時通訊軟體群組,得即時傳達選務重要訊息,配合本會辦 理選務緊急應變作業。三、檢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 與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即時通訊軟體建立情形調查表』一 份 ,惠請於111年11月5日前完成並回報本會辦理情形。」指示事 項相符。此亦有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11年10月19日屏選一字第1 110001931號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三第483頁)。⑹由吳怡靜蘇莞秀證述及屏東縣選委會函文可知,開票回報LIN E群組之設置係依被告中選會指示設立,用以掌握即時訊息及 緊急應變作業處理使用,此係被告中選會基於選務機關之立場 與職責要求「各縣市選委會」辦理,具全國一致性,非專屬針 對屏東縣而設(見本院卷三第467頁)。然而,指示開票回報L INE群組內之公所人員回報縣長市長票數,則為與原告同為



國民黨籍代理市長程清水所要求,非被告屏東縣選委會、被告 中選會指定辦理事項,前經證人證述明確,是原告以被告中選 會、屏東縣選委會設立開票回報LINE群組,並要求回報縣長市長票數逕認被告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有作票之嫌,顯屬無 稽。
⒊屏東和平國小131 號及萬巒426 號投開票所投票結束,於開票 前,是否未先清點選舉人名冊或投票權人名冊領票人數及用餘 票數,填寫投(開)票報告表投票?
⑴原告主張屏東和平國小131 號及萬巒426 號投開票所投票結束 ,於開票前,未先清點選舉人名冊或投票權人名冊領票人數及 用餘票數,填寫投(開)票報告表投票,並有證人即131號開 票所監察員鍾麗珍,及證人426號開票所選民蕭徵豪到庭分別 證稱「未看見清點選舉人名冊」或「未看見開票前公布總領票 人數及用餘票數」等語。
⑵依屏東縣選委會編印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 複決投開票所工作手冊規定(下稱系爭投開票所工作手冊)  「伍、開票作業與職務分配」之第一點第(五)項就「宣布開票 」訂有「1.主任管理員於開票前向參觀席民眾宣布『現在開始 開票,初步統計結果,OO選舉領票人數O人、憲法修正案公民 複決第1案領票人數O人,開票結果應以全部投票匭之選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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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