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9號
PTDV,111,司聲,89,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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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王麗玟


相 對 人 洪寮
洪振耀
洪慶章

洪文對
洪成福

洪清水
洪國
洪水漢
洪玉
洪清富

洪國
洪育恩

洪育成
洪育士
洪永川
洪穎松
洪穎昇
洪文堂

洪賢德

洪居麟
洪金海

洪水坤洪春進之繼承人

洪進定
洪進發
洪志坤
洪至甫
洪全發
陳蔡菊枝

陳柏壬即陳能一


陳侲宇陳暉




陳昱成即陳建功

陳宜醼

送達處所:宜蘭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陳黃進金即陳先發之繼承人


陳志慶即陳先發之繼承人


陳奕霏即陳先發之繼承人

洪文成
陳洪靖純即洪黎華

洪仙桃

洪金樹


黃洪寶玉
洪安宗



洪安全
林洪美珍
洪文全


王洪阿秀
洪文秀(兼洪林對金之承受訴訟人)

陳洪秀玲(兼洪林對金之承受訴訟人)



洪春典(兼洪林對金之承受訴訟人)

洪慶輝


洪銘華
洪銘文
洪玉章即洪成吉之繼承人

洪福財即洪成吉之繼承人


洪淑珠即洪成吉之繼承人

洪鈺涵即洪成吉之繼承人

洪明珠
洪月霞
陳兆飛即陳金滿(兼陳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泰(兼陳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憓(即洪萬柱承受訴訟人)

洪金龍

洪光明
洪坤源
洪玉

洪玉
洪玉西

黃阿玉
洪麗芬
洪志明

洪旦婷



洪暄棋



洪清雄
黃洪金川



洪李秀琴
蔡洪金惢


洪瑞祥

洪明漢

洪清泰
洪林纂
洪清和
水興宮
洪福富
洪文宗
蔡寶珠

蘇英水
洪勝安
洪龍盛
蔡麗秀(即洪崑展之承受訴訟人)

洪念慧(即洪崑展之承受訴訟人)


洪崑勇
洪清吉
洪國
洪慶玲


洪家裕

洪富雄
洪巍原
洪光輝
鍾加成
洪福正
洪福忠
何燕娥即洪何孟庭

洪基呈
洪慶應
洪枝
福安宮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明財

相 對 人 洪雅彪(即洪漢等之承受訴訟人)

洪清輝

黃士駿
洪枝


洪雅彬(即洪漢等之承受訴訟人)


洪傳興
洪霑和(即洪崑展之承受訴訟人)


洪清財
洪造隆(即洪天魯之承受訴訟人、洪陳彩內之繼承
人)

蔡秉雄
黃珍蕊

林朝文
黃靜君
洪進惠(即洪躼承受訴訟人)

洪進寬(即洪躼之承受訴訟人)

洪志暹(即洪新川承受訴訟人)

曾雅雯

洪林秀好
洪靖哲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淑芳
洪品堯
相 對 人 洪瑞珠(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洪瑞招(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洪瑞量(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許洪瑞槮(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珍(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洪瑞英(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洪瑞葉(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洪派然(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

洪欣昇

洪清祥

洪瑞濱(即洪新註之繼承人)

洪郭榭留(即洪新註、洪瑞泉之繼承人)

洪銘坤(即洪新註、洪瑞泉之繼承人)

洪惠玲(即洪新註、洪瑞泉之繼承人)

洪銘崧(兼洪新註、洪瑞泉之繼承人)

洪瑞宏(即洪新註之繼承人)

洪瑞聰(即洪新註之繼承人)

洪瑞枝(即洪新註之繼承人)

洪林眞珠(即洪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洪銘佐

李麗雲(即洪和順之繼承人)

洪明見(即洪和順之繼承人)

洪淑芬(即洪和順之繼承人)

洪淑萍(即洪和順之繼承人)

洪明鴻(即洪和順之繼承人)

陳湘琦(即陳志文之繼承人)

陳齊恩(即陳志文之繼承人)

洪肇彤(即洪瑞月之繼承人)


洪明喜(即洪金恊之繼承人)

洪明全(即洪金恊之繼承人)

明仁(即洪金恊之繼承人)

黃洪寶蜜(即洪金恊之繼承人)

陳洪寶縀(即洪金恊之繼承人)

蔡洺彥(即吳碧恩之繼承人)


蔡淑慧(即吳碧恩之繼承人)

蔡淑雅(即吳碧恩之繼承人)

洪晨鐘(即洪文雄之繼承人)

洪蒼博(即洪文雄之繼承人)

洪藝庭(即洪文雄之繼承人)

林洪甘
洪秀女
蔡允居
蔡慶福
蔡慶三
蔡玉雲
蔡欣儒即蔡玉絲

林洪秀恩

洪家義(即洪憲東之繼承人)

洪福慶(即洪憲東之繼承人)

陳碧蓮(即洪憲東之繼承人)

田凡佳(即田洪冷仔之繼承人)


田隆富 (即田洪冷仔之繼承人)

田隆壽 (即田洪冷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甲s○○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十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應給付相對人甲s○○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其餘聲請駁
回。 理
由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 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 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 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另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 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 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 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 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
查:  ㈠被繼承人洪和順於民國111年3月9日死亡,J○○○、S○○、 r○○、t○○、V○○為其繼承
人。  ㈡被繼承人陳志文於110年6月19日死亡,甲n○○、甲q○○ 為其
繼承人。  ㈢被繼承人洪瑞月於111年8月4日死亡,甲G○○為其繼承人。  ㈣被繼承人洪金恊於111年7月28日死亡,T○○、R○ ○、Q○○、甲x○○○、甲m○○




○為其繼承人。  ㈤被繼承人吳碧恩於111年6月14日死亡,乙庚 ○○、乙壬○○
乙辛○○為其繼承人。  ㈥被繼承人洪文雄於111年8月13日死亡 ,q○○、甲H○
○、甲Y○○為其繼承人。  ㈦被繼承人洪憲東於111年1月31日死 亡,第一順位繼承人為h○○、甲F○○、甲p○○、洪惠君,其 中洪惠君已聲明拋棄繼承(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24號), 故h○○
、甲F○○、甲p○○為其繼承人。  ㈧被繼承人洪陳彩內於108年6 月1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甲丁○○、洪文政、王洪 金嶺、洪麗芳、洪麗美洪麗雯洪麗君,惟除甲丁○○外 均已拋棄繼承(本院108年度司繼
字第898號),故甲丁○○為其繼承人。  ㈨被繼承人洪新註已於1 08年12月22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甲宙○○、蔡洪瑞 伴、洪瑞泉、甲未○○、甲酉○○、甲玄○○、洪瑞盆、洪瑞連 ,惟其中蔡洪瑞伴、洪瑞盆、洪瑞連均已拋棄繼承(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8號),故甲宙○○、洪瑞泉、甲未○○、甲酉○○、甲玄○○為其繼承人。  ㈩被繼 承人洪瑞泉於110年8月1
1日死亡,甲戊○○○、甲辛○○、甲K○○、甲L○○為其繼承人。   被繼承人田洪冷
仔於112年1月27日死亡,丁○○、戊○○、己○○為其繼承人。   上開事實,有洪和順、陳志文、洪瑞月、洪金恊、吳碧恩 、洪文雄、洪憲東、洪陳彩內、洪新註、洪瑞泉、田洪冷 仔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 院111年8月26日屏院惠家慧字第1110014857號函、同年10 月5日屏院惠家慧字第1110016944號函、112年1月6日屏院 惠家親字第111司繼624號函、同日屏院惠家協字第108司 繼898號函、臺南地方法院111年9月6日南院武字第111003 5217號函、臺北地方法院111年10月5日北院忠家111年科 繼字第1271號及司法院家事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
佐,是相對人以上開繼承人列之,先予敘明。三、相對人甲○○部 分:  ㈠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 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 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



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亦設有明文 。  ㈡查相對人甲○○之法定代理人洪和順於民國111年3 月9日死亡,經本院於112年3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 日內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甲○○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已 於112年4月26日收受該公函,惟迄未向本院聲請,又相對 人甲○○迄今亦未
選出代表人或管理人。(見本聲請卷2第228、233及240頁)  ㈢ 是以,相對人甲○○現無代表人或管理人可代表其為訴訟行 為,其訴訟能力有所欠缺,且經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而未補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四、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668號(下稱第一審)為15次判決(如附 表一編號1至14及16所示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如附表五至十八及二十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13及16所示之判決於一審確定,另如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判決,部分經相對人甲s○○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即如附表 一編號15所示)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
附表十九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五、經本院調卷審 查結果:  ㈠第一審裁判費經98年度補字第105號裁定應 徵18,523元,已由原告預納(見第一審卷4第324頁)。相對 人甲s○○及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二及三所示,各判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按訴訟標的價額比例計算,如附 表四所示。  ㈡相對人甲s○○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判 決,其中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183地號 土地)部分提起上訴,未上訴部分(坐落屏東縣○○鄉○○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384地號土地)已於第一審確定,第二審( 如附表一判決編號15
所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4,943元(見第二審卷96第33頁)。  ㈢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判決,其訴訟費用分 擔:   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判決,其第一審之訴 訟費用如附表四所示為13,346元,第一審已確定部分(3 84地號土地)之訴訟費用為4,948元〔計算式:13346×(264 83÷71426)=4948,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第二 審確定部分(183地號土地)除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8,3 98元外〔計算式:13346×(44943÷71426)=8398〕,相對人甲s○○尚有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3,100元 。   ⒉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判決之當事人,應



分擔之訴訟費用即如附表十八、十九應分擔訴訟費用額 欄所示,其中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370元(計算 式:958+412=1370),相對人甲s○○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2 17元(計算式:958+259=1217),故聲請人已溢繳11,976 元(計算式:00000-0000=11976),相對人甲s○○已溢繳1,883元(計算式:0000-0000=1883)。   ⒊ 從而,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判決之當事人,應給付相對人甲s○○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如附表二十一應給付相對人甲s○○欄所示之金額。  ㈣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6所示之判決,其 訴訟費用分擔:   如附表四各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按如附表五至十七及二十訴訟費用比 例
欄所示比例分擔,則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同附表應 分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  ㈤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 及相對人甲s○○之訴訟費用額,即依附表四至二十,確定 如附表二十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應給付 相對人甲s○○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依同法第9 1條第3項
規定,均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至於聲請人主張其尚有 支出住宿及交通費用(租借機車、船票)等共計10,660元, 均非因法院命提出資料而支出,難認屬
訴訟程序中為攻擊防禦所必要,
若未支出,將致訴訟程序無從進行之費用,爰不予列入計算。六 、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an judfieldname="jud_authCopy">郭伊恩編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屏東縣琉球鄉)(A)面積(平方公尺)(B)98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C原告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A×B×C,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新台幣/元)1108.3.20108.8.211大寮段341地號141.151,00012分之111,763 ble="false"style="outline: none;">2                           al1大南段218地號143.211,60012分之119,0952大南段219地號57.773501,6853大南段224地號6.261,6008354大寮段341之1地號1.481,0001235大寮段383地號10.141,60013526大寮段445地號878.171,600117,0897大寮段445之1地號295.751,60039,4338大寮段454地號262.351,60034,9809大寮段468地號154.241,60020,56510大寮段494地號40.051,6005,34011大寮段495地號276.461,60036,86112大寮段555地號465.641,00038,80313大寮段576之2地號266.271,00022,18914大寮段584地號6.9430017415大寮段599之1地號1.553003916大寮段631之6地號0.935604317大寮段710之1地號25.295601,18018大寮段710之3地號117.625605,48919大寮段710之4地號150.895607,04220大寮段710之5地號233.1556010,88021大寮段710之8地號187.085608,73022大寮段791地號34.591,6004,61223大寮段820地號11.951,6001,59324大寮段826地號175.421,60023,38925大寮段827地號111.811,6001,490826大寮段828地號22.51,6003,00027大寮段829地號260.561,60034,741小計454,170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3  ls1大寮段583地號1395.5430012分之134,8892大寮段583之1地號240.553006,014 小計40,903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4  ll1大寮段818地號251.691,60012分之133,5592大寮段819地號137.061,60018,275 小計51,834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5  ls1大寮段814地號73.71,60012分之19,8272大寮段815地號74.361,6009,915小計19,742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6    ls1大寮段572地號82.621,00012分之16,8852大寮段573地號522.991,00043,5833大寮段604地號41.51,0003,4584大寮段675地號647.521,60086,336小計140,262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7     ll1大寮段576地號300.6974012分之118,5432大寮段567之1地號907.171,00075,5983大寮段599地號1.57300394大寮段830地號17.771,6002,3695大寮段831地號942.061,600125,608小計222,157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8   aa1大南段225地號291.411,60012分之138,8552大南段226之1地號34.211,6004,5613大南段229地號5.821,600776 小計44,192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9       aa1大寮段631地號59.8956012分之12,7952大寮段632地號82.228205,6183大寮段633地號2.918201994大寮段634地號858.682058,6715大寮段634之1地號0.56820386大寮段635地號3.055601427大寮段710地號897.7956041,897小計109,36010109.6.22109.12.161天台段256地號606.6332012分之116,177小計16,177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1   ls1大寮段611地號17.671,00012分之11,4732大寮段611之1地號3.381,0002823大寮段710之11地號899.7356041,987 小計43,742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2  ls1大寮段631之2地號2992.0556012分之1139,6292大寮段631之3地號449.7456020,988小計160,61713109.7.31109.12.161大寮段710之10地號921.356012分之142,994 小計42,994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4  l109.12.23(384地號)1大寮段183地號1198.4945012分之144,9432大寮段384地號198.621,60026,483小計71,426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6  sa1大寮段710之7地號2792.1956012分之1130,3022大寮段823地號18111,60036分之180,489小計210,791總計(即小計加總)1,640,130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5(判決14之上訴)110.12.29110.12.291大寮段183地號1198.4945012分之144,943備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5號民事判決編號項目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金額(新台幣/元)繳費日期(民國)1土地謄本規費12,44098年2月19日2土地勘查複丈費1,600101年1月16日 3土地勘查複丈費14,400101年2月3日 4土地勘查複丈費1,600101年2月16日 5土地勘查複丈費800101年2月23日 6土地勘查複丈費46,400101年4月2日 7土地勘查複丈費48,000101年4月19日 8土地謄本規費19,200103年2月25日 9土地勘查複丈費1,600103年7月9日 10土地勘查複丈費9,600103年10月1日 11土地勘查複丈費7,200104年7月14日12土地勘查複丈費5,600104年8月10日13土地勘查複丈費94,400105年7月19日14土地勘查複丈費4,000109年9月2日15土地勘查複丈費2,400109年9月2日16土地勘查複丈費2,400109年9月23日17戶籍謄本規費8098年4月23日18戶籍謄本規費30098年4月27日19戶籍謄本規費6098年5月6日20戶籍謄本規費24098年5月20日21戶籍謄本規費12098年5月26日22戶籍謄本規費20098年5月27日 23戶籍謄本規費1,18098年6月16日 24戶籍謄本規費62098年6月17日 25戶籍謄本規費54098年6月23日 26戶籍謄本規費24098年6月24日 27戶籍謄本規費84098年6月25日 28戶籍謄本規費72098年6月26日 29戶籍謄本規費48098年7月1日 30戶籍謄本規費2,42099年4月13日 31戶籍謄本規費44099年6月1日 32戶籍謄本規費56099年6月30日 33戶籍謄本規費2099年7月1日 34戶籍謄本規費8099年7月8日 35戶籍謄本規費8099年8月24日 36戶籍謄本規費4099年11月1日 37戶籍謄本規費28099年11月3日 38戶籍謄本規費135100年5月19日 39戶籍謄本規費15100年5月27日 40戶籍謄本規費15100年5月30日 41戶籍謄本規費150100年6月14日 42戶籍謄本規費15100年6月20日 43戶籍謄本規費90100年7月7日 44戶籍謄本規費30100年9月6日 45戶籍謄本規費45102年6月6日 46戶籍謄本規費45102年9月6日 47戶籍謄本規費60102年9月10日 48戶籍謄本規費240102年9月18日 49戶籍謄本規費15102年9月25日 50戶籍謄本規費90103年5月15日 51戶籍謄本規費15103年5月26日 52戶籍謄本規費30103年8月15日 53戶籍謄本規費15103年12月26日54戶籍謄本規費3,615104年8月19日 55戶籍謄本規費45109年2月19日 56第一審裁判費18,52399年10月11日57洪美亮公示送達登報費600101年2月25日58辰○○公示送達登報費600103年10月31日59洪士程公示送達登報費600103年10月31日60洪文吉公示送達登報費300104年2月17日總計306,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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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