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87號
SLDV,112,重訴,87,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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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林怡如
被 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林怡瑩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0 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肆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聲請第CL0000000、CL0000000、HN00 000000號等電信設備(下合稱系爭電訊設備)使用,迄至民國 111年11月拆機銷號,終止租用,尚積欠電信費合計新臺幣( 下同)1114萬1033元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兩造間系爭電訊 設備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114萬103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至民事調解庭續行調解,原告 之產品規格有問題,希望針對電信規格部分,做電壓調查等 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欠費設備清單、繳費通知、 原告設備代管及其加值服務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才高八 斗IDC專案)、IDC機房人員出入申請表、IP申請表網路技術/ 管理連絡人異動表、原告設備代管及其加值服務業租用契約 條款、原告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原告H iNet企業資安服務租用契約條款、報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 8至108頁、第114頁),且為被告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至 被告抗辯希望將本件訴訟移至民事調解庭續行調解,惟原告 已當庭表示在被告提出具體的調解方案前,原告沒有移付調 解之意願,若被告有誠意提出調解方案,可以在宣判前陳報 ,請求本院依法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故本院未依 被告之聲請移付調解。至被告僅空言泛稱原告之產品有問題



,聲請檢查電信規格等語,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系爭電訊設備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114萬103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 2月21日(見本院司促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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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