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1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11,202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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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周其三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慧欣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朱逸君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17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一、二之不動產需進行分割 訴訟後為拍賣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爰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忠福段 1532 33,731.78 公同共有 12/240 512萬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地號
附表二: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新頭湖段 5 149.39 公同共有 12/240 88萬7,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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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