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1295號
KLDV,112,基小,1295,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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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李訓
被 告 吳相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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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