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57號
NTDV,112,司促,3157,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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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長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03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長青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
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年4月20日結帳日止,帳
款本金尚餘新臺幣25,30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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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