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2年度,310號
CDEV,112,橋小,310,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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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3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洪芃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4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3,429元,及分別如附表所式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原告減 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83,4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經核與上揭規定 相符,爰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2日向訴外人台灣均浩電訊有限公司( 下稱均浩公司)訂購iPhone 13 128G行動電話,分期總價新 臺幣(下同)33,6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 均浩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1 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 期應繳納2,800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 支付按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下稱甲分期買賣)。 ㈡被告於110年10月12日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雅虎公司)訂購NIKE AIR FORCE1經典休閒鞋 白,分 期總價2,788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 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1月15日 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 納232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 6%計付利息(下稱乙分期買賣)。
㈢被告於110年10月5日向雅虎公司訂購【UBSkinebar】黃金條 塊10公克,分期總價23,450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 ,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 0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1,954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 ,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丙分期買賣)。 ㈣被告於111年4月20日向雅虎公司訂購童樂金飾金元寶約 重0.5錢彌月金飾,分期總價5,457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 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共分18期,以每 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03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 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丁分期買賣)。 ㈤被告於111年4月14日向雅虎公司訂購新版AppleWatchSE40mm 鋁金屬錶殼配運動錶帶GPS,分期總價7,394元,簽立分期付 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 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共分18 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410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 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戊分期買賣) 。 
㈥被告於111年6月3日向雅虎公司訂購【A級福利品】Apple iPh oneXR128G6.1吋智慧型手機,分期總價8,189元,簽立分期 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 原告,被告應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共分24 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41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 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己分期買賣) 。
 ㈦被告於111年2月27日向雅虎公司訂購CITIZEN星辰PROMASTER 限量鈦200米潛水機械錶-藍X黑43.5mmNY0000-00L,分期總 價11,525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雅虎公司將 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 3年3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484元 ,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 利息(下稱庚分期買賣)。
 ㈧被告於111年4月14日向第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公司)訂購【COACH】Clogo圓圈可調節手環玫瑰金 ,分期總價2,211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 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 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 繳納184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 率16%計付利息(下稱辛分期買賣)。
 ㈨被告於110年10月6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運動錶帶超值組【Apple 蘋果】WatchSELTE版40mm鋁金屬錶殼搭配運動型錶環,分期 總價10,556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 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0年11月15日起 至111年10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 880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 計付利息(下稱壬分期買賣)。
 ㈩被告於111年4月20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財源滾滾金元寶0.5錢9999純金非鍍金招財進寶小款開運福氣,分期 總價4,636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 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日起至 112年10月15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5 7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 付利息(下稱癸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6月22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無 盡的愛0.73錢綻放花朵結婚9999純金女戒指金戒子大花戒, 分期總價7,901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 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7月15日 起至113年6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 納330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 6%計付利息(下稱子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7月18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與 蝶共舞0.77錢9999純金戒指花朵小花蝴蝶花戒,分期總價7, 798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 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8月15日起至113年7 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25元,若 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 下稱丑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4月18日向富邦公司訂購【Apple蘋果】AppleWat chSEGPS44mm犀牛盾防摔錶殼組鋁金屬錶殼搭配運動型錶帶 ,分期總價9,223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 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5月15 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 繳納384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



率16%計付利息(下稱寅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9月5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無盡 的愛0.73錢綻放花朵結婚9999純金女戒指金戒子大花戒,分 期總價7,719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 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10月15日 起至113年9月15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 納321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 6%計付利息(下稱卯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8月15日向富邦公司訂購【金緻品】黃金戒指一 縷花香0.87錢9999純金花朵大方婚嫁花戒,分期總價9,202 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 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5 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383元,若未按 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 辰分期買賣)。 
 被告於111年10月10日向富邦公司訂購【契爾式官方旗艦館】 冰河保濕潔面乳150ml,分期總價732元,簽立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同意富邦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 告應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共分6期,以每 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123元,若未按期繳納,亦視為全部到 期,且應按年利率16%計付利息(下稱巳分期買賣)。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各5,600元、464元、3,9 08元、4,242元、5,740元、7,502元、9,120元、1,472元、1 ,760元、3,598元、7,238元、7,452元、7,680元、7,719元 、9,202元、732元,合計83,429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屢 經原告催繳,均不獲置理。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4 29元,及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 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65頁),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 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 明文。就甲、乙、丙、壬分期買賣而言,均已屆期,被告尚 餘5,600元、464元、3,908元、1,760元未付;就丁分期買賣



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遲付金 額共1,212元(計算式:303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 算式:5,457元×1/5=1,09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戊分 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遲付金額共1,640元(計算式:410元×4期),達總價款5分 之1(計算式:7,394元×1/5=1,47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就己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 日止,遲付金額共1,705元(計算式:341元×5期),達總價 款5分之1(計算式:8,189元×1/5=1,638元,小數點後四捨 五入);就庚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 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2,400元(計算式:480元×5期), 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11,525元×1/5=2,305元);就辛 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 ,遲付金額共552元(計算式:184元×3期),達總價款5分 之1(計算式:2,211元×1/5=44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就癸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 日止,遲付金額共1,028元(計算式:257元×4期),達總價 款5分之1(計算式:4,646元×1/5=92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就子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 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645元(計算式:329元×5期),達 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901元×1/5=1,580元,小數點後 四捨五入);就丑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 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620元(計算式:324元×5期 ),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798元×1/5=1,560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就寅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9月15 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920元(計算式:384 元×5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9,223元×1/5=1,845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卯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 年10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1,640元(計 算式:336元+321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7,7 19元×1/5=1,54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辰分期買賣而 言,被告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遲付金額共 1,925元(計算式:393元+383元×4期),達總價款5分之1( 計算式:9,202元×1/5=1,840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就 辛分期買賣而言,被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 止,遲付金額共244元(計算式:122元×2期),達總價款5 分之1(計算式:732元×1/5=14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各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5,600元、464元、3,908元、4 ,242元、52,740元、7,502元、9,120元、1,472元、1,760元



、3,598元、7,238元、7,452元、7,680元、7,719元、9,202 元、732元,合計83,429元,即屬有據。又依分期付款約定 書第10點後段約定:申請人應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 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均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 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附表
編號 名稱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甲分期買賣 5,600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乙分期買賣 464元 3 丙分期買賣 3,908元 4 丁分期買賣 4,242元 5 戊分期買賣 5,740元 6 己分期買賣 7,502元 7 庚分期買賣 9,120元 8 辛分期買賣 1,472元 9 壬分期買賣 1,760元 10 癸分期買賣 3,598元 11 子分期買賣 7,238元 12 丑分期買賣 7,452元 13 寅分期買賣 7,680元 14 卯分期買賣 7,719元 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辰分期買賣 9,202元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巳分期買賣 732元 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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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