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410號
CLEV,112,壢簡,410,202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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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410號
原 告 王士榮
被 告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郭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253條定有明文,此為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而所 謂重複起訴之情形為:(一)前訴在訴訟繫屬中。(二)前後兩 訴之當事人相同。(三)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相同。(四)前後 兩訴所求判決之內容相同或正相反對或可以代用,如前訴就 某請求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就該請求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 認判決即屬之。其起訴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予以駁回。另按,前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有博士班畢業口試論文需求,前於民 國107年7月24日委託原告為其訂定論文題目:奈米燃油系統 裝置對機車引擎性能影響研究(下稱奈米論文),並潤筆撰 寫論文初稿,及翻譯投搞期刊(Journal of Recent Advanc es in Chemical and Engineering;題目為:Study of The rmosolutal Convectiont Transfer in Right-Upper and l eft-DownInclined enclosures with Different Aspect Ra tio Partitions of the Sherwood Number for Taguchi Me thod and Simulate Analyze),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委託 費新臺幣(下同)18萬元,加計被告積欠原告2萬4174元, 共計20萬4174元,詎原告已完成論文初稿潤筆及期刊投搞, 並經被告使用,被告卻自107年8月1日起即拒絕支付報酬, 經原告催討,仍不予理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4174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三、查原告前已針對同一原因事實,對同一被告起訴請求同一金 額,經本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1771號判決在案,現仍未確 定而為訴訟繫屬中,此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無訛。是原



告前後主張之被告同一,原因事實相同,其為訴訟標的之法 律關係亦相同,即為同一事件,而應受上開重複起訴禁止原 則之拘束,其於前案訴訟繫屬中更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 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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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