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12年度,8號
KSEV,112,雄訴,8,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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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8號
原 告 李景華

被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 日以111年度雄補字第1951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858元,此裁定於111年12月23 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於112年1月23日生送達效力,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送達證書、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即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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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