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交割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633號
KSEV,112,雄簡,633,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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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633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被 告 陳彥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萬5,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本院前於民國 11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雄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73頁),惟原告迄未繳納,有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75至81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 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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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