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53號
HLHM,112,聲,53,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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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長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長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青(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謹按: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 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 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 。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 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 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 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 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 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再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 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 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現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另案通緝中而未能就本件表示 意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是本院審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 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上訴後,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告確定在案,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 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等整體情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間某日~109年4月16日 111年6月29日 109年1月5或6日14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51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62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號 111年度訴字第190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242號 111年度訴字第190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8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8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編號1-2經花蓮地院112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3-16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5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編號3-16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4月2日 109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編號3-16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2日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編號3-16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30日 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編號3-16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2、3076、47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0號 編號3-16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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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