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易字,111年度,7號
TPHV,111,金上易,7,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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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張祐誠律師
複 代理人 嚴珮綺律師
被 上訴人 蕭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頂尖公司)前經股 東決議解散並選任上訴人林雅容為清算人,經桃園市政府於 民國108年6月11日函准解散登記,林雅容並向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該法院以108年司 司字294號於108年9月5日准予備查,嗣林雅容雖向同法院聲 報頂尖公司清算完結,亦經該法院於109年4月24日函准備查 等情,有頂尖公司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桃園市政府函 文、桃園地院110年10月18日桃院增民唐108司司294字第110 901307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09至413頁、原審卷 第288-1頁)。惟頂尖公司既與被上訴人間就本件債務是否 清理完成尚有爭執,自不生清算完結效果,是頂尖公司之法 人格仍未消滅,仍具當事人能力,並應以清算人林雅容為其 法定代理人,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頂尖公司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稪公司)、林雅容唐靖棋張珠陽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4萬1570元本息;經原審判 命頂尖公司、豐稪公司、唐靖棋張珠陽應負連帶責任,林 雅容各與頂尖公司、豐稪公司負連帶責任,而各組連帶債務 人間則為不真正連帶責任(見原判決主文第1至4項);因頂 尖公司、豐稪公司、林雅容不服,並基於渠等未有幫助唐靖



棋、張珠陽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個人原因,提 起上訴,則渠等之上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適用,即渠等上訴效力不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唐靖棋、張 珠陽,次予敘明。
三、頂尖公司、豐稪公司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王派宏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故意,由林雅容以所經營之頂尖公司、豐稪公司設立頂尖教 育平台網站,宣傳其「學校老師沒教的賺錢秘密」等頂尖教 育團隊之投資理財資訊,並辦理其「派宏菁英商學苑」說明 會與學員資訊管理事務,而行銷推廣由其擔任投資講師之課 程,吸引不特定人參與其投資講座、說明會,加入「派宏菁 英商學苑」成為會員,其並設計圓夢補助計劃合約、派宏小 額事業體合約等各類投資合約,承諾學員屆期返還本金,並 依投資金額按期給付年息計20%至36%之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 ,並以原審共同被告唐靖棋張珠陽為投資窗口。伊因前揭 資訊,而於107年1月15日給付會費,成為頂尖教育團隊「派 宏菁英商學苑」會員,並於聽取王派宏所授課程後,投資圓 夢補助計劃合約(下稱圓夢合約),而於107年11月28日、1 07年12月18日先後匯款新臺幣(下同)16萬9000元、13萬40 00元至王派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派宏郵局帳戶),又投資派宏 小額事業體合約(下稱事業體合約),而於107年12月18日 匯款30萬元至唐靖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唐靖棋中信帳戶)。王派宏唐靖棋張珠陽共同以投資 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林雅容以頂尖公司、豐稪公司 幫助王派宏等人遂行上開業務,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 條之1規定之保護他人法律,王派宏並將非法吸金所得攜帶 離境,致伊受有投資款54萬1570元無法取回之損害,頂尖公 司、豐稪公司應對伊之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而林雅容係該2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與該2公司負連帶賠 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⑴頂尖公司、 豐稪公司連帶給付伊54萬157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⑵頂尖公司、林雅容連帶給付伊54萬157 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⑶豐稪公 司、林雅容連帶給付伊54萬157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⑷前3項所命給付,如任一債務人已為 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原審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者,不 予贅述)。並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上訴人則以:王派宏並非頂尖公司、豐稪公司之股東,僅為 頂尖公司教育平台眾多講師之一,頂尖教育團隊設立之頂尖 教育平台網站,僅係王派宏之廣告行銷商,協辦「派宏菁英 商學苑」說明會及學員資訊管理事務,召開說明會之目的僅 在推廣正當合法財商課程,林雅容並未以頂尖公司、豐稪公 司召開說明會之方式,行銷介紹王派宏吸金方案,伊對於 王派宏利用頂尖教育平台取得學員資訊後,私下向學員進行 吸金方案之行銷、簽約、收受款項等情事,毫不知情,又銀 行法亦非保護他人之法律,且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與林雅容 、頂尖公司、豐稪公司之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資為 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⑵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三、查,㈠頂尖公司(原名為橫大義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9日 更名)於102年12月設立登記,豐稪公司於104年12月間設立 登記(址設同上),林雅容自始即擔任該2公司(下合稱頂 尖教育團隊)之法定代理人(迄公司解散,亦均經選任為清 算人);㈡頂尖教育團隊設立頂尖教育平台網站,提供王派 宏之「學校老師沒教的賺錢秘密」等投資理財資訊,辦理王 派宏「派宏菁英商學苑」說明會與學員資訊管理事務,行銷 王派宏房地產投資課程;㈢被上訴人於107年1月15日給付會 費予頂尖教育團隊,成為該團隊之「派宏菁英商學苑」會員 ,並於聽取王派宏講授之課程後,投資圓夢合約,而於107 年11月28日、107年12月18日先後匯款16萬9000元、13萬400 0元至王派宏郵局帳戶,嗣又投資事業合約,而於107年12月 18日匯款30萬元至唐靖棋中信帳戶,投資金額計60萬3000元 ,並均取得王派宏簽發之同額本票及借據;㈣被上訴人就圓 夢合約領回4萬1430元、就事業合約領回2萬元,故被害金額 餘54萬1570元等情,有頂尖公司、豐稪公司登記資料、頂尖 教育團隊「派宏菁英商學苑」報名表、圓夢合約、事業合約 、匯款資料、本票及借據、被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員林方 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社頭郵局帳戶存摺等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377至430頁、原審卷第201至282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一第96至98頁),堪信為真。四、本件應審究者為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頂尖公司、豐 稪公司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林雅容與頂 尖公司、豐稪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茲分別 論述如下:




㈠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 有明文。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 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29條之1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 而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 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號民 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為民法第185條所明定。而所稱之幫助人,係指 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其主觀上有故意或過 失,客觀上對於結果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須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159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又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而公司負責人 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 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亦為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是公司業務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受損害,除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法定代理人亦應與公 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㈢查被上訴人於107年1月15日給付會費予頂尖教育團隊,成為 該團隊之「派宏菁英商學苑」會員,並於聽取王派宏所授課 程後,投資圓夢合約及事業合約,因而於107年11月28日、1 07年12月18日先後匯款16萬9000元、13萬4000元、30萬元至 指定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不爭執事項㈢);又 被上訴人投資之圓夢合約,係約定按月給付3%(即年息36% )利息,1年屆期還本,另其投資之事業合約,則係約定按 月給付5000元(即年息20%)利息,2年屆期還本,亦有其之 圓夢合約借據、事業合約及借據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61 、267、205至209頁)。可見非銀行業之王派宏及其投資窗 口之唐靖棋張珠陽等人,係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被上訴人 吸收資金,且約定高額利息,復無本金之風險,衡情其承諾 之利息與本金自顯不相當。
王派宏唐靖棋張珠陽等人既非銀行業,卻以收受投資之



名義向被上訴人吸收資金,且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 息,嗣王派宏將非法吸收之資金移往他處,被上訴人受有投 資款54萬1570元無法取回之損害,則王派宏唐靖棋、張珠 陽等人,自均違反前揭銀行法第29條之1及第29條第1項之保 護他人法律,對被上訴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頂尖教育團 隊之頂尖公司、豐稪公司係以設立之頂尖教育平台網站,提 供王派宏投資理財資訊,辦理王派宏「派宏菁英商學苑」之 說明會與學員管理為其業務,使王派宏等人得藉此管道向被 上訴人等吸收資金,係幫助王派宏等人上開侵權行為之遂行 ,應對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林雅容係該2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亦應與該2 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疑。
㈤上訴人固辯稱林雅容亦係王派宏違法吸金之被害人,對王派 宏違反銀行法之事並無認識或預見云云。惟參林雅容提出其 投資之派宏郵寄精品合約及王派宏簽發之本票與借據(見本 院卷一第137至172頁),其係於107年6月開始投資上開合約 ,並約定獲利係按季給付5%(即年息20%;若失敗次數為12 次以下,則年息甚至高達36%,均於第4季補足)之利息,1 年屆期還本。顯示林雅容自107年6月投資上開合約起,即知 王派宏在「派宏菁英商學苑」之課程中,以其設計之投資方 案向會員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其 仍以頂尖公司、豐稪公司之頂尖教育團隊所設立頂尖教育平 台網站,提供王派宏藉授課講座吸收資金之投資管道,難謂 其對王派宏違反銀行法之事並無認識,且不因其亦投資王派 宏上開合約而可卸免其責。
㈥上訴人雖又辯稱頂尖公司、豐稪公司非王派宏出資設立,王 派宏在其課程中行銷違法吸金之投資方案,與伊等無關云云 ,並提出本院刑事庭勘驗調查員詢答錄音譯文供參。惟姑不 論頂尖公司、豐稪公司是否係王派宏出資設立,尚無礙本院 前揭認定,且參林雅容於受詢問時陳述:「(如果有民眾要 上網買王派宏的投資課程,會向頂尖教育報名嘛)對…(並 繳交學員學費)會員會…(所以你們有點像招生說明會嘛, 後面課程…)對…那後面他要教什麼或什麼我都不管…我知道 他們是沒…應該說黃金買賣這個會是私底下說,他會說我們 新項目可以找助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9至241頁), 可知林雅容明知王派宏以頂尖教育團隊提供之課程管道行銷 違法吸金之投資方案,卻容任其藉此違法吸金,難謂其無幫 助王派宏遂行上開侵權行為之意思。
㈦且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認定唐靖棋



張珠陽等人與王派宏共同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林雅容基於幫助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 犯意,以頂尖教育團隊之頂尖教育平台網站幫助王派宏等人 上開犯罪行為,構成幫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頂尖公司、豐稪公司則 因其負責人林雅容執行業務幫助犯上開罪名,亦經依同法第 127條之1第1項規定處罰金各2000萬元等情,此經本院調閱 上開刑案電子卷證可知(另見原審檢送之上開刑事判決,外 放)。益證頂尖公司、豐稪公司應就王派宏上開侵權行為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林雅容因其為該2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各與該2公司負連帶責任;頂 尖公司、豐稪公司就王派宏上開侵權行為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與林雅容及該2公司各負連帶賠償責任間,則為不真正連 帶責任,如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 內則免給付責任。
五、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頂尖公司、豐 稪公司連帶給付54萬157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1月27日(送達證書見原審附民卷第23至27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頂尖公司、林雅容連帶給付54萬 157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豐稪公司、林雅容連帶給付54萬 157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各項所命給付,如任一債務 人已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 法核無違誤,上訴人仍執前詞指謫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 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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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橫大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