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易字,111年度,34號
TPHV,111,金上易,34,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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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林凱鈞
被 上訴 人 陳靖騰

林致宇
曹晏甄
陳楨易
陳楨岳
陳丹渝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2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上字
第47號),並為訴之追加,及減縮上訴聲明,本院於112年3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 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上訴人陳靖騰曹慶鈴、曹晏 甄、陳楨易、陳楨岳陳丹渝及林致宇(合稱被上訴人,分 別逕稱姓名,其中曹慶鈴曹晏甄、陳楨易、陳楨岳、陳丹 渝合稱曹慶鈴等5人)為「圓夢贏家制度」(下稱圓夢贏家 )之成員,上訴人因受有投資圓夢贏家新臺幣(下同)142 萬8,000元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42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 卷第5頁)。雖原審刑事庭以上訴人非本件犯罪行為被害人 ,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 出上訴,經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判決認定上 訴人為投資人〈見本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下稱12號判決)附表一之二編號13號〉,為本件犯罪被害人 ,而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上開撤銷原判決之主文應 屬贅載,併予敘明)。嗣於本院審理中,上訴人就同一基礎 事實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見本院卷二第12 0頁),並減縮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29萬2,92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見本院卷二第145頁,減縮上訴聲明部分已告確定,非本院 審理範圍,下不贅述),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二、陳靖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定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陳靖騰為圓夢贏家在臺灣唯一窗口或負責人, 與曹慶鈴等5人共同負責招攬下線投資人、協助收取、清點 、保管資金、兌換及派發紅利等事項,林致宇則負責帳務、 金錢之收取、保管、派發紅利及相關行政事項。伊因訴外人 李威翰(嗣更名為李駿翰)、何欣蓉及陳國倫之招攬,陷於 錯誤,成為圓夢贏家會員,並投資142萬8,000元,扣除伊領 回分紅13萬5,072元,受有129萬2,928元之損害等情。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129萬2,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林致宇以:伊不認識上訴人,伊與上訴人無金錢往來,伊對 於上訴人所主張受侵害之事實均不清楚等語,資為抗辯。 ㈡曹慶鈴等5人則以:伊僅為圓夢贏家之投資人,亦為被害人。 伊不認識上訴人,且伊非上訴人之上下線等語,資為抗辯。 ㈢陳靖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任何陳述。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 ,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29萬2, 9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曹慶鈴等5人與林致宇(下合稱曹慶鈴等6人)固於12號判決 審理中坦承違反銀行法犯行〈見12號判決影卷(以下刑事卷 宗均為影卷)A9第354、355頁、A10卷第181頁、A21卷第464 、465頁〉,但辯稱其等非核心成員,僅為投資人云云。惟查 :
 ⒈被上訴人藉由私下告知或在國內外不斷舉辦說明會、分享會 ,向不特定人講解圓夢贏家制度等情,據⑴證人即同案刑事 被告盧朝幸於原法院刑事庭證稱:陳靖騰曹晏甄有在劉見 賢家中,對劉見賢說明投資計畫等語、⑵證人即同案刑事被 告紀剴洛於原法院刑事庭證稱:102年1月去馬來西亞才認識 曹晏甄,當時投資訊息是馬來西亞上課的賭王王梓權說的, 回國後才由曹晏甄發放相關消息給伊,回國後有請曹晏甄對 伊解釋一下介紹人可以拿獎金之事等語、⑶證人即同案刑事 被告張彬於原法院刑事庭證稱:103年8月初劉蕙弘想知道這 個投資,老闆DAVID哥(指陳靖騰)就帶他的女友(指曹晏 甄)到溫莎堡建案一樓會議室談,是由陳靖騰來跟劉蕙弘介 紹專案內容,陳楨易是伊高中同學,103年2月間在五股御史 路那邊跟伊介紹這個投資案,他說是海外與博奕有關之投資 ,內容是講投資報酬率,其只記得海外有兩位賭尊,是活賭 桌,贏錢很厲害,技術傳承,這些技術有證明,又說如有朋 友想要瞭解,都可以幫忙等語、⑷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俞豪 於原審刑事庭證稱:101年11、12月間,陳靖騰與伊閒聊時 說起有不錯的投資在馬來西亞,一定可以賺錢,問伊要不要 投資,伊覺得陳靖騰很有錢,一天到晚打高爾夫球,沒事待 在家,伊相信陳靖騰投資會賺錢,就去貸款借錢交給陳靖騰 投資,陳靖騰帶伊去看圓夢贏家,還打電話給伊母親叫她投 入等語、⑸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馬世忠於原審刑事庭證稱: 伊曾參加陳靖騰授課之說明會及訓練會,說明會是介紹圓夢 贏家,訓練會是教導如何做,地點在臺北劍潭活動中心等語 、⑹同案刑事被告陳國倫於原審刑事庭供稱:伊因王柏鈞介 紹而認識陳靖騰曹晏甄之父母即曹慶鈴陳丹渝也會協助 一些圓夢贏家的工作,或是投資人信心不足,會去幫他們做 安撫,穿梭在課程中。陳靖騰王柏鈞引薦到馬來西亞圓夢 公司進行考察,認為該案可以投資,才會和親友一起集資投 資,國外都是王梓權兄弟來上課,課後陳靖騰找臺灣的投資 人詢問有無問題,如有人提問,陳靖騰會回答他們提的問題 ,曹晏甄也有上台分享圓夢贏家的經驗,國內說明會有一場 在劍潭,現場主要在說明的就是曹晏甄,主持人也是曹晏甄陳靖騰把圓夢贏家公司概況從頭到尾介紹一遍,告訴大家 圓夢贏家的投資案與其他產業之差別,大部分他和曹晏甄



是講公司概況及獲利來源等語、⑺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遲玉 宴於原審刑事庭證稱:陳靖騰說他自己是馬來西亞圓夢贏家 在臺灣的頭頭,並告訴伊投資方案的上課訊息及獲利分紅等 過程等語、⑻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黃凱若於偵查中證述:李 冠蓁帶陳靖騰曹晏甄來跟遲玉宴說圓夢贏家,遲玉宴事後 有跟伊說,要伊去馬來西亞了解等語、⑼證人即同案刑事被 告黃宜蓁於原審刑事庭證稱:是陳靖騰曹晏甄來講解圓夢 贏家,他們還叫伊找朋友去聽他們分享等語、⑽證人即同案 刑事被告黃慶云於偵查時證稱:102年7、8月伊經李采燕介 紹圓夢贏家,李采燕陳靖騰曹晏甄同年8月要下來南部 ,有說要約見面,陳靖騰說他們有一個圓夢贏家計畫,內容 是說伊繳61.2萬元學費,這算是銀級配套,可以去馬來西亞 上初級班,會教伊百家樂提現系統,贏的機率有99.8%等語 、⑾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康明盛於偵查中證述:陳靖騰覺得 圓夢贏家這個模式不錯,就把這樣的經營模式引進臺灣,他 是臺灣負責人,下線如果有需要也會找他講解圓夢贏家的經 營狀況等語、⑿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邱桂津於原審刑事庭證 述:李冠蓁帶伊去陳靖騰住處或咖啡廳聽陳靖騰曹晏甄解 說圓夢贏家,他們說投資61.2萬元,每月可以領4萬多元回 來,都是陳靖騰在講解,曹晏甄在旁邊,有時候插一兩句等 語、⒀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林勇成於原審刑事庭證述:陳靖 騰有提到馬來西亞有一個課程,伊有籌資金與陳靖騰一起前 往馬來西亞上課,當時陳靖騰沒有提到太多內容,只有說馬 來西亞有一對兄弟有一項技術,可以到賭場裡提取獲利,其 他都是到馬來西亞上課才知道等語、⒁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 陳俊男於原審刑事庭證述:在103年3、4月,陳靖騰遊說伊 投資圓夢贏家2個白金級,總共2,560萬元,當初在高雄談事 情時是陳靖騰曹晏甄在場,在桃園高鐵青埔站跟其談投資 這些事情時,是陳靖騰曹晏甄莊月珠跟伊談,曹晏甄並 幫伊安排去香港上課等語、⒂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蔡曜灯於 原審刑事庭證述:於103年時,陳靖騰跟伊講圓夢贏家的事 ,對伊招攬,曹晏甄也有一起來等語、⒃證人即同案刑事被 告顏勝閔於原審刑事庭證稱:伊是陳靖騰介紹加入投資,陳 靖騰在台上說明,伊是做投資分享等語、⒄證人即同案刑事 被告蔡冰柔於原審刑事庭證述:伊是陳靖騰曹晏甄遊說及 介紹,才於102年3月1日加入圓夢贏家。說明會要辦時,曹 晏甄會跟伊說,報名是跟曹晏甄或「阿布」聯絡,是陳靖騰 講解公司的運作,曹晏甄教伊電腦如何操作等語、⒅證人即 同案刑事被告高靖富於原審刑事庭證稱:伊有看到陳靖騰曹晏甄曹晏甄父母去收錢和作投資的說明。伊有參加陳靖



騰舉辦的圓夢贏家說明會。在香港時,陳靖騰曹晏甄有提 倡參加承諾挑戰,如挑戰成功,公司會撥點數等語、⒆證人 即同案刑事被告艾鎧明於偵查中證稱:是陳靖騰叫伊加入圓 夢贏家,都是陳靖騰曹晏甄一起來找伊等語、⒇證人即同 案刑事被告陳鳳珠於原審刑事庭證稱:伊是曹晏甄於101年1 1月份介紹加入圓夢贏家。陳靖騰曹晏甄邀請伊去香港、 新加坡,陳靖騰是伊上線,換點數要找曹晏甄、不知道的事 也是問曹晏甄等語、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奚偉哲於原審刑 事庭證稱:是陳楨岳跟伊解說,帶伊認識陳靖騰,主要是陳 靖騰跟伊遊說,說他們的獲利模式及分紅,陳楨岳跟伊分析 ,有不懂的事情會問陳楨易,陳楨易會跟伊講解等語、證 人即同案刑事被告詹竣皓於原審刑事庭證稱:是陳楨岳帶伊 認識陳靖騰,由陳靖騰主講圓夢贏家的制度、獲利情況,曹 晏甄在圓夢贏家的角色就是分享,遊說的幾乎都是陳靖騰陳楨岳,陳楨易及曹晏甄都是分享等語、證人即同案刑事 被告陳謙於偵查中證述:是馬世忠和陳靖騰在高雄高鐵站附 近,跟伊說「上課有錢賺」,解說投入多少賺多少等語、 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翁家嫻於原審刑事庭供述:是陳靖騰找 伊加入圓夢贏家等語(見偵A42卷第79頁、第100頁、偵A10 卷第88頁、偵A43卷第96頁、偵A44卷第51至52頁、偵A56卷 第12頁、原審刑案T1卷第88至108、405至416、445至453頁 、T2卷第79至80、137至151、329、339、429頁、T5卷第161 頁、T6卷第135至136、425至439頁、T5卷第54至55頁、第19 5頁、T4卷第315至316頁、B2卷第171頁、215至216頁、B3卷 第114頁、B4卷第95至96頁、12號判決A11卷第119至120頁、 A8卷第6至13、132、140、143、165至173、176頁、A10卷第 41、122至129、222至223、276、322至325、339頁、A11卷 第70至77頁)。
 ⒉另陳靖騰曹慶鈴等5人曾在臺北市、新北市所屬之劍潭活動 中心、內湖莉蓮會館、三峽大觀路某處、南京東路兄弟飯店 、林口文化路餐廳、烏來、蘆洲吳庭翊經營之店內、曹晏甄陳靖騰三峽住處、六福皇宮、陳靖騰五股御史路住處、館 前路、長安西路、大安區仁愛路珠寶店、忠孝西路咖啡廳、 忠孝東路咖啡廳、民生東路麥當勞、東區壽喜燒餐廳等處所 ,介紹、講解圓夢贏家制度、獲利方式,或如何拉人加入圓 夢贏家,或由陳靖騰提及陳楨易、陳楨岳剛退伍沒工作,加 入圓夢贏家後賺很多錢,以吸引他人投資,或親見曹慶鈴陳丹渝對他人分享圓夢贏家投資的好處,抑或因陳楨岳在睡 覺或打電動,而由陳楨易代為介紹圓夢贏家,並收取投資款 項,以及在陳靖騰五股住處,讓投資人看房屋裝潢、名車,



又提及連睡覺都在賺錢,別人1個月的錢,陳靖騰等人1小時 就賺到等情,亦據證人柯露淇王瑞蘭齊澎穗、陳素真、 關寶宗呂昀儒駱詠潔、許靜雄、陳昌宏、林秀玉、簡森 炯、左䕒晴、許麗月、楊宗儒、李國志、楊宗遠、鄭騏霖許哲尉陳斈嘉林建成王瑞琪、林皇甫、陳迦南、陳家 明、黃俊翰於偵查或原審刑案中證述(見偵B37卷第45頁、 偵A25卷第60至61頁、偵B115卷第7頁、偵F1卷第37、38頁、 偵A135卷第49至52頁、偵A50卷第15頁、偵B32卷第15至16頁 、偵A17卷第8至9頁、偵A20卷第6頁、偵A5卷第197頁、偵A2 24卷第30至31頁、偵A51卷第42至43頁、原審刑案T1卷第316 、484、490至495、527至531、542至546頁、T2卷第236至23 7、273頁、T3卷第82至87、232至242、245至253、255至262 、263至270、276至280頁、T4卷第200至201頁、T6卷第63至 65頁、12號判決A11卷第25至34頁、A8卷第47、99至112、14 4至148、201至208頁);被上訴人曾在馬來西亞、新加坡、 香港、澳門等處開說明會,陳靖騰有在國外演講,其他人有 招待、遊說、分享、或講解這個專案很賺錢,一種是自己投 資,一種是發展自己的組織,或陳丹渝會鼓勵參與承諾挑戰 等情,據證人葉世偉、林騏宏、林泰均、黃玉梅、王麗玲、 雷動員、范發熒、劉正昆、林國春、曾素蘭於偵查或原審刑 案中證述(見偵A54卷第10頁、偵E5卷第109頁、偵A47卷第5 0、54頁、偵A50卷第13至14頁、偵A27卷第130至131頁、偵A 135卷第51頁、原審刑案T2卷第47至57頁、T4卷第180、277 頁、T6卷第483頁、12號判決A8卷第210至212頁);又陳靖 騰、曹晏甄陳丹渝曹慶鈴曾在不詳咖啡廳或其他處所, 介紹或上台講解圓夢贏家,提及圓夢贏家很賺錢,並說這個 是做善事,可以捐給慈善機構,是非賭致富曾看陳靖騰 上台說圓夢贏家的投資方案,抑或陳楨岳、陳楨易為陳靖騰 之助手,到處開說明會,宣稱圓夢贏家是合法安全,或陳楨 易、陳楨岳說帶10人進來,所以過得很好,抑或陳丹渝、曹 慶鈴說因為這個案子過得很好,並現身說法等情,據證人李 麗仙、曾錦成、魏士勛、莊生合邱添財、李承孺、陳翊媛 、曹以順、唐伃慧、唐賢英、吳庭翊、王明理、左䕒晴、李 翊銓、葉逸信周綺英林應立林言承(原名林雪舫)、 邱振華、紀信嘉、黃景裕、陳家明、潘世興於偵查或原審刑 案中證述明確(見偵A43卷第123頁、偵A44卷第35頁、偵A47 卷第46頁、偵A54卷第9頁、偵A104卷第50頁、偵A135卷第57 頁、偵A119頁第87至88頁、偵B115卷第8頁、偵B54卷第16至 17頁、偵F1卷第39頁、偵A59卷第73至76頁、偵A187卷第68 頁、偵A50卷第16至19、偵A5卷第217、224頁、偵A51卷第39



至40頁、原審刑案T2卷第88頁、T3卷第72至75頁、T4卷第55 至65、375至383頁、12號判決A10卷第21至29、74、329至33 0、343頁)。
 ⒊由上可知被上訴人除私下向親友介紹、遊說加入圓夢贏家外 ,於國內不少處所,頻繁舉辦說明會或訓練會,以壯大參與 圓夢贏家之投資人陣容,並不斷吸納投資人交付之款項,過 程中亦配合參與帶領投資人至香港、新加坡等處舉辦之圓夢 贏家會議或課程,藉以堅定或博取投資人參與圓夢贏家之信 心等情,均堪認定。倘被上訴人僅係早期參與圓夢贏家之單 純投資人,則依其等所稱之不同級別按月配發之月淨利(月 分紅),即可平白獲取巨大利益,實無需全員出動或分進合 擊,並耗費大量時間、心力和金錢在各處舉辦說明會、訓練 會以招攬不特定人、多數人出資參與圓夢贏家之必要,足認 曹慶鈴等6人非單純投資圓夢贏家之投資人。
 ⒋次查,圓夢贏家投資人所交付之投資款,係直接或輾轉交予 陳靖騰曹慶鈴等6人收受等情,據⑴同案刑事被告田彥紳於 原審刑案供述:陳靖騰會請伊到特定地方去拿行李箱,一開 始不知道行李箱裡面裝什麼,是後來新聞見報才知道。伊依 照陳靖騰指示收到的行李箱就送到五股御史路陳靖騰住處, 也有去曹晏甄位於樹林學府路住處,伊跟父親、哥哥湊資金 ,投資款以現金在陳楨岳家交給陳楨岳等語、⑵同案刑事被 告侯建峰於原審刑案供述:圓夢贏家的組織成員,林致宇是 行政,伊從103年7月間開始負責收現金,會收到林致宇的指 令收錢,也會先找林致宇領現金,再去送給投資人,印象中 陳楨岳好像有跟伊一起去收款等語、⑶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 盧朝幸於原審刑案證述:伊將投資款匯給曹晏甄等語、⑷證 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鄧容翠於原審刑案證述:大筆的下線投資 款,曹晏甄陳靖騰會自己去拿等語、⑸證人即同案刑事被 告黃德松於原審刑案證述:102年9月、11月大筆的金額是現 金交給陳靖騰曹晏甄。其他投資人交付投資款給伊,伊在 到三峽學府路交給曹晏甄跟林致宇等語、⑹證人即同案刑事 被告周奕光於原審刑案證述:伊會將錢拿給陳靖騰曹晏甄 等語、⑺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李冠蓁於原審刑案證述:伊加 入圓夢贏家錢幾乎都是交給曹晏甄,伊下線有的人會直接交 給曹晏甄,或者跟伊一起去交給曹晏甄等語、⑻證人即同案 刑事被告紀剴洛於原審刑案證述:錢都是交給曹晏甄,林致 宇是幫曹晏甄收錢等語、⑼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張彬於原審 刑案證述:伊都是交現金給陳靖騰,伊介紹親友加入圓夢贏 家,他們會把錢代交給伊,伊轉交陳楨易等語、⑽同案刑事 被告俞豪於原審刑案供述:伊將錢給陳靖騰陳靖騰過幾天



後給伊帳號密碼。伊有向俞鵬鈞陳賽華、俞鵬銘、陳峻偉蔡榮軒、楊宗遠收錢,轉交曹晏甄等語、⑾證人即同案刑 事被告馬世忠於原審刑案證述:伊下線如果要投資圓夢贏家 專案,款項最終交到林致宇,偶爾曹晏甄陳靖騰也會收等 語、⑿同案刑事被告陳國倫於原審刑案供述:伊將錢交給陳 靖騰後,就會有人幫伊把圓夢贏家網站帳號開通。投資款是 交給曹晏甄陳靖騰,印象中有一次交到五股御史路給陳楨 易等語、⒀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遲玉宴於原審刑案證述:投 資款有時候是曹晏甄陳靖騰一起來收,有時候是由林致宇 收取等語、⒁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黃凱若於偵查證稱:伊將 錢拿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⒂同案刑事被告林富豪於原審 刑案供稱:錢是曾玉娟交給陳靖騰,繳錢當下有些人會有問 題,陳靖騰會解答說明,黃為民加入時曹晏甄也在場等語、 ⒃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黃宜蓁於原審刑案證稱:伊投資款曾 匯給曹晏甄台新銀行帳戶,或拿現金給曹晏甄、陳楨易等語 、⒄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康明盛於原審刑案證稱:伊將投資 款交給陳靖騰曹晏甄。下線給伊投資款後,伊會交給曹晏 甄等語、⒅同案刑事被告林慶官於原審刑案供稱:伊投資兩 個銀級,拿142.8萬元現金給陳丹渝。伊下線的投資款是透 過伊交給陳丹渝等語、⒆同案刑事被告陳俊男於原審刑案供 述:伊現金投資64萬元,是交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⒇同 案刑事被告蔡曜灯於原審刑案供述:伊買點數都去陳靖騰住 處給他現金,他用手機或筆電操作,有時候是曹晏甄陳靖 騰操作的,伊也有跟曹晏甄換過買過點數。陳靖騰兩個兒子 陳楨易、陳楨岳會在家等伊送錢過去,再幫忙點收等語、 同案刑事被告林勇成於原審刑案供述:投資款以現金交付陳 靖騰,並透過陳靖騰跟公司購買點數。底下投資人的投資款 項,伊會交給陳靖騰曹晏甄等語、同案刑事被告顏勝閔 於原審刑案供述:陳靖騰曹晏甄是男女朋友,收款部分是 曹晏甄安排,陳靖騰跟伊說收款直接找曹晏甄等語、證人 即同案刑事被告蔡冰柔於原審刑案證述:伊先生102年3月準 備一筆課程的錢,是匯給曹晏甄,後續加碼投資部分是匯款 ,部分是曹晏甄派人向伊收投資款,陳楨岳也有來收錢過等 語、證人即同案刑事被告高靖富於原審刑案證述:陳靖騰曹晏甄都是圓夢贏家主要負責換現金點數的人,換錢跟點 數都找他們。伊投資圓夢贏家,最後錢應該是到陳靖騰那裡 ,因為換錢、點數都是跟曹晏甄換,點數在陳靖騰手上,註 冊是透過林致宇。有時陳靖騰兩個兒子會來收錢等語、證 人即同案刑事被告翁家嫻於原審刑案證稱:投資款是交給陳 靖騰等語、同案刑事被告劉姝寧於原審刑案供稱:投資款



是交給曹晏甄等語、同案刑事被告陳鳳珠於原審刑案供稱 :伊下線及不是伊招攬的人的投資款,有透過伊交給曹晏甄 ,後來是交給林致宇等語、同案刑事被告陳彩紋於原審刑 案供稱:陳鳳珠有交代投資人如果要投資將款項交給林致宇 等語、同案刑事被告奚偉哲於原審刑案證述:投資款其是 交現金給陳楨岳等語(見原審刑事T1卷第88至93、119至126 、446至453頁、T2卷第70至77、150頁、T3卷第69頁、T5卷 第57至60、77、86至92、106至112、195、470頁、T6卷第83 、439至440、122至123、135至136、477、486頁、T7卷第19 9頁、B5卷第143至144、150頁、G卷第86頁、12號判決B4卷 第335至336、359頁、B5卷第39至40、70至71、116至117、2 10至211、246頁、A8卷第7至14、130至143、167至173、177 至182頁、A10卷第41、85至88、94至96、105至120、123至1 36、224至226、261、276至280、321至322、337頁、A11卷 第81、116至119頁)。另將投資圓夢贏家款項交給陳靖騰, 由陳靖騰指派之林致宇、陳丹渝曹慶鈴或不詳人士前來收 取等情,亦據證人李麗仙、蔡耀賢、林鈺哲、簡森炯、黃為 民、吳玉筷、許麗月、湯玉汝、周慧娟莊生合陳政隆劉清雲、曾素蘭、林秀玉、林應立周綺英、李承孺、謝宗 宏(原名謝政興)、左䕒晴、林言承(原名林雪舫)、邱振 華、鄧勝獻王瑞琪、楊宗儒、紀信嘉、彭治賓、林建成、 陳家明李勁霆、劉正昆、葉逸信駱詠潔張博翔於偵查 或原審刑案中證述在卷(見偵A43卷第123頁、偵A50卷第15 、18、19頁、偵A135卷第49至50頁、偵A47卷第46頁、偵B54 卷第17頁、偵A59卷第74至75頁、偵A5卷第215、224至225頁 、偵A65卷第32頁、偵B32卷第15至16頁、偵A118卷第32至33 頁、偵A50卷第14、17頁、偵F1卷第37頁、偵B61卷第68至70 頁、原審刑案T1卷第352、426、477至488、490至494、521 至523、527至531、541至547頁、T5卷第362至363頁、T6卷 第123至126、139至143、193頁、T3卷第82、103至106、325 至328頁、T4卷第57至64頁、T2卷第173頁、B5卷第321至328 頁、12號判決A8卷第37、46至47、99至112、145至157、204 至205頁、A10卷第21、344至349頁),堪認國內投資人,如 有意願出資加入圓夢贏家,須將款項直接或間接交予陳靖騰曹晏甄等6人。此外,曹慶鈴等6人上開行為,經12號判決 認定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共同犯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分別處有期徒 刑12年、2年10月、9年、9年、8年6月、8年(見本院卷一第 781、782頁判決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電子 卷證核閱屬實。被上訴人以前述方式分工合作,各自分擔向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以 達非法吸金之目的,共犯上開銀行法犯行,核屬共同侵權行 為人,縱曹慶鈴等6人辯稱未向上訴人收取金錢,或不認識 上訴人,仍無礙認其等因上開違反銀行法之吸金行為,致上 訴人投資受損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 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 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而同法第29條之1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 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 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 行法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曹慶鈴等6 人既不否認有收取不特定多數人交付投資款,助長上開違反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行 為。從而,上訴人投資142萬8,000元,扣除領回分紅13萬5, 072元,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129萬2,928元本息,自屬可取。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及追加同法第184條第 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29萬2,92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最後送達翌日即104年9月26日(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25 至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 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50條、第85條第2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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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