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黃勝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張錫儒(即張貴和之承受訴訟人)
張季文(即張貴和之承受訴訟人)
張君豪(即張貴和之承受訴訟人)
張曉晴(即張貴和之承受訴訟人)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吟蔓(即張貴和之承受訴訟人)
房志彥(已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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