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90號
TPHM,112,聲保,390,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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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家字第2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 經鈞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8年2月15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12 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 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2 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502870號),並斟酌卷附法務部○○○○○○○收容人調查分 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個別教誨紀錄、家 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 、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強制診療紀錄、加害 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資 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保 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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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