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3號
TTDV,112,消債聲,3,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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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明雄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明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3月21日確定,爰依法聲 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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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