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2年度,2號
TNDV,112,消債聲免,2,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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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李珍珍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李珍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 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 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 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為鼓勵債 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 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 ,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 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 ,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 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 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參照)。是債務人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 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 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 9號裁定認聲請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不予免責確定。嗣聲請 人繼續還款共新臺幣(下同)97,416元,達消債條例第133條 所定數額,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 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9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聲請人之財產不足 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110年4月2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為97,416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 序受分配總額為0元,故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認 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而裁定債 務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無誤。 嗣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共97,416元(如附表所示),有其提 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等件為證 ,足認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即裁定不免責後受償金額97,416元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40,603元 12.63% 12,303元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8,961元 3.04% 2,961元 3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2,573元 1.98% 1,929元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1,454元 7.05% 6,868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3,857元 13.02% 12,684元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9,051元 9.93% 9,673元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8,135元 2.96% 2,884元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8,464元 9.35% 9,108元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6,605元 2.22% 2,163元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13,770元 8.08% 7,871元 1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4,106元 5.4% 5,260元 12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2,501元 5.68% 5,533元 1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341,485元 2.48% 2,416元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3,545元 5.9% 5,748元 1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5,982元 4.54% 4,423元 1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1,498元 5.74% 5,592元 備註: 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清算事件110年1月21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總額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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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