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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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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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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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民雄雙福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營業處所在嘉義縣
○○鄉○○路0號,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