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993號
TCDV,106,司促,19993,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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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邱三香
債 務 人 李忠雄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良
債 務 人 李文發
債 務 人 李進發
一、㈠債務人邱三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捌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忠雄李文良李文發李進發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李進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
   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邱三香李忠雄李文良李文發李進發應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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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