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三香、李忠雄、李文良、李文發、李
進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
。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
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補正事項皆以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