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676號
TPDV,112,除,676,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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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梁道成(即梁啓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0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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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