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98號
TPDV,112,除,598,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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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王博誠(即王金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3 月14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 3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57 4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60 5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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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