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78號
TPDV,112,除,578,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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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賴進芳
訴訟代理人 王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20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月25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 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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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