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509號
TPDV,112,除,509,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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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王震球(即王樹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68NX-00000000- 1 33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 0 1 626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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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