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36號
TPDV,112,訴,536,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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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杜俊寬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庫果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59萬6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6500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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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庫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