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06號
TPDV,112,補,806,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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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陳秀麗間返還委任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億6,74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萬1,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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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