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99號
TPDV,112,補,699,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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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傅奇財
葉佩瑜
楊志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3萬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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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