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錚典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偉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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